信网3月28日讯 2012年10月31日,准妈妈陈女士在青岛城阳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胚停,随后她来到青岛坤如玛丽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下称:坤如玛丽医院)旗下的城阳玛丽妇产医院准备进行流产,却意外得知胎儿为“活胎”,于是开始保胎治疗。但仅过一天,城阳玛丽医院和延吉路坤如玛丽医院却告知陈女士腹中胎儿已“胚停”。为了验证这一结果,3天后陈女士来到青岛市立医院,超声检查结果却为胎芽及胎心波动,并非胚停,直到2012年11月27日她才被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确诊为胚停,并在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进行了流产刮宫。陈女士认为坤如玛丽误诊是导致胎儿流产的主要原因,因此将其告上法庭。
患者控告玛丽妇产误诊
2012年10月24日,陈女士被城阳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在进行保胎治疗4天后,陈女士的流产停止,但该份喜悦仅仅持续了一周,陈女士就再次被城阳人民医院诊断为胚停。
11月11日,陈女士来到坤如玛丽医院公司旗下的城阳玛丽妇产医院准备接受流产手术,可在术前B超检查时,医生却表示陈女士并没有胚停的症状,建议她保守治疗。但在经过仅仅一天的保胎治疗后,陈女士又被确诊为胚停,这一结果也得到了延吉路坤如玛丽医院的确诊。
一天之内从喜到悲让陈女士不能接受,她决心再去青岛市市立医院作超声检查,但检查结果却为胎芽及胎心波动,并非胚停。尽管之后经过一系列治疗,当年11月27日陈女士还是被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确诊检查为胚停,并在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进行了流产刮宫。陈女士认为坤如玛丽误诊是导致胎儿流产的主要原因,因此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坤如玛丽赔偿其经济损失178571.95元。
医院对患者胎儿流产存在30%的因果关系
针对陈女士的上诉,2014年8月27日,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中载明:青岛坤如玛丽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在对被鉴定人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此过错与陈女士流产这一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20%-30%。
据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坤如玛丽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患者陈女士经济损失,患者陈女士有权就其因此所受损失得到合理赔偿。而根据鉴定意见书因果关系参与度,坤如玛丽应承担患者陈女士经济损失的30%较为适宜。
综上,一审法院判定坤如玛丽医院赔偿陈女士医疗费15166元、交通费18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而对于这一判决,陈女士却表示不能接受。随后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维持原判
在二审法庭上,陈女士提出根据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表明她和和坤如玛丽损害赔偿纠纷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陈女士认为一审法院不支持的误工费和护理费,二审法院可以按照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和青岛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来依法判决。随后在法庭上,陈女士提交了2010年的社保记录。
而对于陈女士的再次上诉,坤如玛丽辩称陈女士在医院并无住院,因此误工费护理费的主张均无法律依据。而根据一审万方鉴定所鉴定所看,陈女士流产的主要原因是患者自身因素所致,所以坤如玛丽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仅在于该如何进行复查,未极尽告知义务。
根据双方的辩称及新提交的证据,中院认为陈女士与坤如玛丽的案子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其争议焦点是患者陈女士到坤如玛丽旗下医院进行流产,玛丽医院的医疗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对其所产生的相关损失予以赔偿的问题。
而依据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判令坤如玛丽承担30%的过错责任较为合理。而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的问题,中院认为虽然陈女士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但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仅有本人陈述,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中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驳回患者陈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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