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批失信被执行人案例
案例一
申请人叶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申请人叶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9年2月24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韩某某赔偿原告叶某修车费人民币17950元;二、被告韩某某赔偿原告叶某拖车费人民币240元;三、被告韩某某赔偿原告叶某看车费人民币320元;四、被告韩某某赔偿原告叶某交警静检费人民币50元;五、被告韩某某赔偿原告叶某停车营运损失人民币9200元;六、被告韩某某赔偿原告叶某医药费人民币135.4元;七、被告韩某某赔偿原告叶某交通费人民币100元;八、被告韩某某赔偿原告叶某车损估价费人民币500元;九、被告韩某某赔偿原告叶某车辆贬值损失人民币4797元;十、被告韩某某赔偿原告叶某认证费人民币50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3379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2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韩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北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此案。
立案执行后,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根据申请人叶某的申请于2016年8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韩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报中院,通过新闻媒体集中曝光被执行人名单,迫于压力,被执行人韩某某主动来到法院,给付申请执行人也某案件款人民币3.5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履行完毕。
案例二
申请执行人随某某等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汽车维修公司纠纷案及王某某与青岛某快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6年,市北法院新收以青岛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12件,以及以青岛某快印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10件。该22件强制执行案件,均系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中,申请执行人随某某等12人与青岛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案件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工资、加班费、未休假工资报酬等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等10人与被执行人某快印有限公司案件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工资、防暑降温费、经济补偿金等法律义务。上述案件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市北法院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展开执行行动。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询,但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又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询问,被执行人均以企业经营不善、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拟将两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系统。按照以往的办案经验,某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抗拒执行,往往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信息的形式规避日后因企业被纳入失信系统而给自己带来的生活不便,而由于信息的不同步,申请执行人甚至法院对此情况往往后知后觉,被执行人失信系统的威慑能力也因此大打折扣。在此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充分考虑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种种情况,先下手为强,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进行变更,同时将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彻底切断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找人顶包的可能性。迫于此次强大的执行威慑力,被执行人青岛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某快印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该22起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妥善解决,申请执行人纷纷到院向法官表示感谢。
此次22起执行案件的顺利执结,应归功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失信系统的灵活运用:首先冻结工商登记信息,阻断被执行人企业更换法定代表人逃避执行的可能性,然后再将其置于严厉的被执行人失信系统中,切实发挥了被执行人失信系统的强大执行威慑力,使得有财产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无处藏身、处处受限。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市北法院将大力推广使用这一思路,更快更好的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吕某某与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吕某某与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孟某某须履行给付吕某某借款70万元、迟延履行金及案件受理费36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孟某某除一套房产外,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孟某某下落不明,拒不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孟某某仅有一处住房且有妻子、子女居住不宜采取强制搬迁的法律措施。2015年9月,执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孟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其家属送达了关于失信的执行决定书,并告知其失信行为将对出行、贷款、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2016年10月,孟某某主动赶到法院,表示愿意凑钱积极履行,并当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次日,孟某某便致电法院询问何时可以购买飞机票一事,才暴露出他主动履行义务的真正原因是出省谈生意购机票遇阻,才意识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重大影响,迫于失信名单的威慑力而不得不积极履行义务。
案例四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义务,2016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平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不配合法院执行,后经领导审批,2016年5月12日平度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不久后,被执行人王某某因有失信记录,被限制高消费,王某某主动找到平度法院执行人员积极履行完义务且承认了错误,法院与2016年12月5日依法对其进行屏蔽,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五
申请执行人葛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葛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由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葛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10000元。(二)、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葛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00000元。(三)、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葛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78068.9元。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由被告王某某负担113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平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督促王某某尽快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2016年1月18日,平度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6月28日,法院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89368.9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59368.9元及逾期利息,尚欠赔偿款13万元及执行费2940元共计13294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当即支付3万元,余款102940元于2017年1月1日前全部支付。
2016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行贷款,因其在最高法院网站有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银行不予放款,被执行人王某某主动找到法院执行干警,要求提前履行和解协议,当天即交齐剩余案款,立案两年之久的案件顺利得以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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