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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输液后死亡 青岛胶州中心医院被判赔偿

2016-12-20 12:05:51
来源:信网
作者:顾青青
责任编辑:光影

信网12月20日讯 2014年10月16日,王先生因颈部、肩膀及后背疼痛进入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但意外的是,王先生在在输液过程中和输液后感到手脚冰凉,之后却出现呼吸困难、咳嗽、痰中带血等症状,经医生会诊后被转入重症监护室,但不幸于10月17日死亡。对王先生死因感到奇怪的家属,随后将医院一纸告上法庭。信网(热线0532-80889431)了解到,经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在针对王先生的诊治活动中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该过错与王先生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死者家属将其告上法庭

2014年10月16日,王先生因颈部、肩膀及后背感到疼痛,进入胶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在输液过程中和输液后,患者王先生感到手脚冰凉,后来又出现了呼吸困难、咳嗽、痰中带血等症状,会诊后被转入重症监护室,于10月17日死亡。

对于王先生的突然离世,家属无法接受,随后将医院一纸告上法庭,并委托法院指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在针对王先生的诊治活动中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该过错与王先生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过错并不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力是自身疾病的特殊危重,医院的过错的原因力是次要的,其参与度拟以15%--25%为宜。死者王先生的亲属认为患者死亡的不良后果系医院过错导致,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

在法庭上,王先生的家属主张医院赔偿王先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91866.50元,但按照司法鉴定书鉴定,医院应承担25%的责任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2966元。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12万余元

对于这份鉴定报告,胶州中心医院却存有异议,认为患者王先生的死亡原因复杂,鉴定机构并未对患者最终的死亡原因做出明确的认定,鉴定机构在认定死亡与医院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缺乏最基础的前提,因此该鉴定结论缺乏科学依据,医院不予认可。

另外,对于患者王先生的家属索赔的金额,医院认为应按照双方责任比例进行分配。并提交了患者王先生在医院住院时的医疗费明细表,证明患者王先生在医院住院时花费医疗费用为7498.24元,但患者及家属已预交了2000元押金,因此王先生尚欠医院医疗费5498.24元,希望法院在赔偿款中扣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在针对患者王先生的诊治活动中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但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过错并不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力是自身疾病的特殊危重,医院的过错的原因力是次要的,其参与度拟以15%--25%为宜,因此医院应承担22%的责任较为适宜。

而死者家属主张的各项死亡赔偿金349220元,但其中2014年青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为10808元,因此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合计为108080元,除此之外,患者王先生家属提出的其他赔偿款法院均以认定。而医院并没有提交患者王先生住院时的医疗费发票,因此其主张的扣除赔偿款不予认定。据此,判决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于赔偿患者家属经济损失104340.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24340.63元。

终审维持原判

青岛胶州中心医院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表示此案的焦点问题为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是否应该采信和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遗体处置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正确。

在此案审理当中,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一审期间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已经在回复意见中予以详细说明,医院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再次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而对于医疗费,中院根据患者家属提交的医疗费明细表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护理费重新计算费用,计算表明医院最终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06234.4元,但一审判决认定承担的赔偿金额为104340.63元,低于中院认定的数额,而患者家属亦未对此主张权利,因此中院予以维持。综上判决驳回青岛市胶州中心上诉,维持原判。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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