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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凯城合同加重消费者责任 工商对其罚款3万元

2016-09-14 16:04:26
来源:信网
作者:顾青青
责任编辑:光影

信网9月14日讯 “购房者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要按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1对开发商赔偿,而开发商逾期交房,只需按照购房者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只0.01计算!差了100倍!这太不公平了。”近日,嘉凯城东方龙域小区张女士向信网(0532-80889431)反映,嘉凯城与自己签订的是一份霸王合同,合同内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为此,2015年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其进行了3万元处罚,并要求其进行修正,“但现在嘉凯城仍未修正”。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李经理表示,希望业主遵守契约精神,如业主对合同内容或交房一事有异议,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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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合同业主苦不堪言 违期交房3月只赔付49.23元

从购房到交房再到现在,说起在嘉凯城东方龙域的这套房子张女士就闹心。“从购房开始,各种问题就没让我们业主省过心。”

事情要从2016年3月份说起,3月30日,张女士接到了嘉凯城东方龙域的交房通知,这一天也是开发商与购房者购房合同上违约交房逾期限期90天内的最后一天。如果超出90天,嘉凯城则要支付购房者房价款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反之如开发商在90天内交房,则需支付购房者房价款日万分之0.01 。

“所以开发商为了少支付违约金,在各类交房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强制要求我们交房。”张女士告诉信网,东方龙域小区本该2015年12月31日交房,但因工程未施工完毕,原本计划好的交房时间被拖后了。这让包括她在内的许多租房户,承受了不少的损失,但到手的违约金却和损失完全不成正比。“近55万的房子,才赔偿了我49.23元。”

而在仔细察看购房合同,张女士竟发现嘉凯城与他们签订的竟是一份霸王合同。“合同上称,开发商如未在2015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给业主,应当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我们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0.01计算,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90天,业主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我们选择不退房,开发商向我们按照我们已经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1计算违约金。”

“赔偿相差了100倍!这对我们业主明显太不公平了。”张女士表示,目前她已对有关违约金及交房条件等问题,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能给他们这些业主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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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凯城曾因加重消费者责任 被处3万罚金

据信网了解,2015年6月17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曾在巡查中发现,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涉嫌在格式条款中免除了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据青岛市工商局合同处工作人员介绍,2015年在对嘉凯城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其在销售房屋时与消费者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七条规定“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1计算...”以及第十二条规定,“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0.01计算...”

上述两条规定相对比,当消费者逾期付款时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1计算,但是当开发商逾期交房时则规定违约金按消费者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0.01计算,两者比较违约金比例相差100倍,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嘉凯城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违约责任违法行为、加重消费者责任违法行为、排除消费者权利违法行为,责令嘉凯城对上述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修正,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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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格式条款仍未改正 嘉凯城建议起诉他们

但截至目前,张女士告诉信网,嘉凯城仍未对上述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进行修正。“就像没发生过一样。”

对于此事,9月13日信网联系了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李经理,据他介绍,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只要单体验收通过,开发商就可以交房,“而在交房时,我们已经取得了验收竣工备案证,因此我们具备交房条件。另外,合同是双方购房时共同签订,在签订时双方都曾查阅检查,因此都应该履行契约精神。如业主对合同违约金内容或交房一事有异议,可寻求法律途径起诉我们解决,一切由法院判决。”

而对于2015年青岛市工商局对其合同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要求其改正并罚款一事,李经理表示并不清楚。

对此,青岛市工商局合同处工作人员表示,“在处罚时,我们曾责令嘉凯城对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修正。之后嘉凯城也递交了新的购房合同,但他们表示新的购房合同只针对更改合同后购房的业主,而之前签订的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不好更改,因此并未更改。但按照处罚文件,嘉凯城因将之前购房签订的合同也一并更改。但因为我们并没有强制其更改的权利,因此也没有办法管辖。业主可寻求法律途径或者仲裁进行解决。”

另外,工作人员表示,如业主再之后签订的购房合同发现嘉凯城仍存在问题,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反映。

 文/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图片由当事人提供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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