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9月2日讯 2014年9月,刘女士在城阳区龙海路与锦海路交会处中筑·蓝湾铭都售楼处交2万定金,购买了一套约60万的房子。为了少贷些款,她在2015年年初交了20万元首付后,跟售楼处约定再交20万元首付后签订购房合同。但是2016年7月交款时,却被告知由于房价涨了,不能按照之前说好的优惠价格算,房款一下涨了6万元。对此,开发商青岛河套中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套中筑置业)却告诉信网(0532-80889431),刘女士本应在2014年10月15日前签订购房合同,但她却一直犹豫不肯签,虽然保留了房源,价格却无法按照之前的优惠价格了。
置业顾问走了说好的房价不算数了
2014年9月28日,刘女士在位于城阳区龙海路与锦海路交会处的中筑·蓝湾铭都看房。刘女士说,置业顾问介绍房子户型不错,901、908等多条公交线路设立站点,直达青岛流亭机场,而且除社区配备的幼儿园、小学之外,河套小学、城阳八中坐落周边,青岛市人民医院距离也不远,上学、医疗都方便。
“关键价格才5032元/㎡,还能打个93折,折后4680元/㎡。”刘女士说,她在28日当天就交了2万元定金,购买了一套近120㎡的住房,总价约60万元。
刘女士说,虽然《购房订单》上写明需在当年10月15日前签合同,但是由于想多交首付少贷款,就跟置业顾问商量好延期,并于2015年初交了18万首付,在没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跟置业顾问说好等再交20万首付款就签合同并办理贷款。“置业顾问也没跟我说剩下的首付最迟在何时交上。”
然而2016年7月,刘女士筹够剩下的20万首付时,售楼处却“变卦”了。刘女士说,由于房价涨到了5380元/㎡,且折扣变成了98折,售楼处不愿再以优惠价格成交。
“当初卖我房的置业顾问辞职,说好的事情又变卦了。”刘女士说,她只希望开发商遵守承诺,按照4680元/㎡的价格成交。
中筑河套置业:未及时签订合同不算数
而中筑河套置业万女士的说法却不太一样。万女士说,刘女士交定金后,应在2014年10月15日前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置业顾问曾多次催促,但是刘女士却在是否购房上与家人产生了分歧,一直摇摆不定,犹豫是否购买,在交首付款后还产生过退房的想法,虽然售楼处为她保留了房源,但是价格却无法按照之前的优惠价格。
根据开发商出具的《购房定单》,刘女士确实须在2014年10月15日之前携带本《购房定单》、签合同应付款项等正式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视同违约,卖房不另行催告,有权将此房屋另行出售,本单自行作废,定金不退还。且遇房价调整,在10月15日前执行原价格,逾期按照新调整价格执行。
信网从售楼处了解到,目前高层价格为5500元/㎡,多层价格为6500/㎡,比7月时给刘女士的报价又高了。“自9月3日起每平方米单价还要增长600元。”万女士说。
“如果业主想少贷款,确实可以分期多付首付,但也需要签订合同,约定交纳房款的时间。”万女士说,但由于刘女士一直没确定下来,所以合同也没签成。
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解决
对此,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的黄鹏举律师认为,首先需要确定河套中筑置业在收取定金前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未取得的情况下,收定金是一种变相无偿占用消费者资金的“融资方式”,一旦项目出现问题,开发商卷款而逃,即便能够追回,也给购房者带来许多麻烦。
“但即使开发商违法收取定金,也不一定代表《购房定单》无效。”黄鹏举律师认为,若双方基于平等基础上做出了真实的意思表达,且法律并未规定此类合同违法就无效的情况下,类似合同也是有效的。
黄鹏举律师认为,目前双方说法不一,都应举证支持自己观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也可走法律途径解决。
信网全媒体记者 刘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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