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8月24日讯 信网(热线0532-80889431)从青岛市环保局了解到,随着《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2016年7月5日起公布施行,与之配套的《青岛市排污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关于确定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规程》等文件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市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工作正式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全面展开。
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革,是推动节能减排、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益探索。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目的是要在全社会树立起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激励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项目的发展,促进企业增加污染防治设施,推动产业结构及布局调整,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也是环保管理机制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将促进环保审批的进一步简化,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环境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为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稳妥推进,我市选择重点区域和部分重点行业进行试点。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为环胶州湾区域直接或间接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造纸、印染、化工、饮料制造、食品加工、机械制造与金属加工等行业的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为全市电力、热力生产供应重点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5项污染物。
《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内的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取得排污权的相关证明。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青岛市排污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市环保局负责征收,由市排污权交易服务机构代征。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青岛市市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现有排污单位出让、抵押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时,应按排污权指标取得年度的基准价格,一次性补缴排污权使用费。
《关于确定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化学需氧量(COD)为4500元/吨﹒年,氨氮(NH3—N)为6000元/吨﹒年;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二氧化硫(SO2)为3600元/吨﹒年,氮氧化物(NOx)为3600元/吨﹒年,烟尘为300元/吨﹒年。对试点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征收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时,行业调整系数具体为:造纸、印染、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系数为1.5;其他项目系数为1。试点期间,排污单位在我市排污权交易机构通过市场公开方式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出让底价参照上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确定。政府出让储备的排污权指标或者回购排污权指标的,其价格参照上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规程》明确了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的具体程序。本着尊重历史、推进改革的精神,对现有排污单位(2016年1月1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实行差别化政策。排污权交易试点区域、重点行业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之前,需根据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照市物价局确定的征收标准,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一次性或分期申请初始排污权,总申请量不得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污染物排放量。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有偿使用费。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将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在启动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工作,新(改、扩)建项目有偿取得排污权后,下一步将建立政府主导的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逐步培育发展市场主导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推进所有排污单位有偿使用排污权,实现排污权交易市场化。
信网全媒体记者 于晓 通讯员 陈静 林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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