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7月21日讯 两年前,刘先生4岁孩子在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先后进行四次手术,之后左臂无法正常翻转。刘先生认为医院存在过失,于是将其告上法庭,经法院指定的青岛市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孩子所患先天性尺桡骨融合对功能影响不大,不需要治疗,鉴定结果还显示医院存在告知缺陷、术前准备不足等四项过失,但即便如此,刘先生依然败诉。目前,刘先生已在青岛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起诉。青岛妇儿医院方面告诉信网(0532-80889431),一切以判决结果为准。
患者家属要求妇儿医院赔偿损失160624元
两年前,刘先生发现孩子的左臂上有个“突起”,经青岛妇儿医院诊断为左侧尺桡骨融合,并于2014年4月17日在妇儿开始接受治疗。但术后刘先生的孩子却出现手指肿胀、疼痛难忍的症状,四次手术后,孩子左臂竟无法翻转,肢体功能受到了限制。
为了给孩子讨个说法,刘先生将青岛妇儿医院告上了法庭,在市北区人民法院的安排下,刘先生的儿子接受了司法鉴定。根据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2015年9月25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面写着先天性尺桡骨融合对功能影响不大,不需要治疗,鉴定结果认为医院存在为被鉴定人实施的左尺桡骨融合矫形手术指征不强、告知缺陷、术前准备不足、病例书写不规范等四项过失行为。
2016年3月24日,市北区人民法院海云庵法庭开庭审理,于2016年5月27日宣判,判决结果为刘先生败诉。
原告刘先生辩称,因儿子左肘外观异常于2014年3月22日就诊与被告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处,并于4月12日住院治疗,4月17日被告对原告行左侧尺桡骨旋前内固定治疗术。4月18日,原告因术后敷料包扎紧致身体不适,因值班大夫未及时处置,致原告出现严重骨筋膜室综合征,被告于2014年4月19日对原告行刀口切开减压,负压吸引术。4月22日、4月29日在全麻下行清创缝合术手术。在原告尚未完全恢复的情况下,被告催促原告出院。原告于5月6日出院。后经济南、北京等医院诊疗,原告并不存在陈旧性孟氏骨折。原告刘先生认为由于被告的错误诊疗行为,使原告受到伤害,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0624.9元。
对此,被告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辩称没有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市北人民法院判决刘先生败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虽载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在针对被鉴定人刘先生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失行为,但其又载明因被鉴定人刘先生先天性尺桡骨融合矫正术后未达到伤残标准之规定,故不能评定医疗过失与伤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此,原告要求重新鉴定,但对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要求被告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家属已经提起上诉
青岛妇儿医院方面告诉信网,一切以判决结果为准。
目前,刘先生表示虽然判决结果判其败诉,但他对此不认可。“医院是有过失行为的,不能因为孩子没达到伤残标准,就无法评定医疗过失与伤残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就判我败诉!目前我已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准备再次起诉。”
对于此事的后续进展,信网将继续关注。 信媒体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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