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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有助防范债务风险

2016-05-20 20:09:48
来源:信网
作者:刘裕 通讯员 余光明
责任编辑:帛幼

信网5月20日讯 信网(0532-80889431)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了解到,2016年4月27日,青岛市政府出台了《青岛市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更好的贯彻学习文件精神,有效促进青岛市棚改工作,市城乡建设委于5月20日召开了政策解读会议。会上市城乡建设委、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分行、国家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分行等单位就《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实施办法》是青岛市在全国率先出台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规范性文件,对购买服务工作进行了规划和统一规范。

青岛市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符合国际融资模式的发展方向及我国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青岛市政府性债务风险,为开发性金融支持青岛市棚户区改造提供了新的有效路径。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主动应对新预算法实施带来的融资模式变化与挑战,探索适应经济新常态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评审模式的需要,改变了传统基于政府信用的政府平台融资模式由基于政府信用为主转变为基于项目现金流为主,不形成青岛市地方政府债务,符合《采购法》、新预算法等相关政策规定。通过完善的制度体制设计和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流程,用市场化方式破解新预算法背景下的棚改融资难题,开发性金融在新常态下,发挥关键时期关键作用的成功探索实践。

《青岛市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对购买服务工作进行规划和统一规范,明确了青岛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但不限于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但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市城乡建设委(市棚改办)根据国家、省、市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明确至2020年全市棚改规模总量。

购买主体获地方政府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财政承受能力不满足要求的区、市,可以申请市级部门代为开展采购。各区、市政府要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区、市,可以申请通过市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及列入预算支出管理、中期财政预算等事项,在开展采购前应按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市级购买主体与各区、市确定的购买主体应积极与市棚改主管部门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信媒体见习记者 刘裕 通讯员 余光明

[编辑:帛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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