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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改革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制度 周期经营者确定

2016-05-05 17:05:09
来源:信网
作者:顾青青 通讯员 孙健
责任编辑:帛幼

信网5月5日讯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3月1日颁布实施,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 “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原则的基础上,重新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制订下发了《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修订完善了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相关内容。此《通知》对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了相关调整,对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制度进行全面改革。

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制度进行全面改革

不再对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实行备案管理,取消强制二级维护周期;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行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营运车辆的维护记录仍作为企业质量考核内容之一。

明确技术等级评定职责划分

道路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评定报告由车辆上线检测的综合性能检测站规范出具;各级运管机构不再负责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工作;运管机构应及时将评定报告的纸质版纳入到车辆管理档案归档保存;检测站对上线检测车辆实行检前审核制度;青岛市域内跨区过户的营运车辆,不需到落户车籍地检测站再次车辆上线检测;市内三区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时,允许车主单位自主选择市内三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中的一家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改进技术评定等级要求

取消“三级”的车辆技术评定等级;危险货物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取消非危险货物运输挂车的上线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通知》同时要求各运管机构树立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意识,及时调整工作措施,确保我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信媒体记者 顾青青 通讯员 孙健

[编辑:帛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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