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2月18日讯 日前,信网(0532-80889431)从青岛市交警支队市北大队了解到,2月10日正月初三24时许,交警威海路中队夜查工作组在(胶宁高架路上清路路口)开展夜查工作时,查获驾驶人张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酒精测试仪测试,证实了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依法应予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处罚。
据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传唤张某次日到威海路中队接受处理时,民警经调查张某驾驶证信息发现,张某于2014年6月17日曾因酒驾被交警部门处罚过,此次酒驾违法属于二次酒驾。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届全国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以及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第139号部长令——《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依据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七款(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不得重新申请驾驶证)、第十六条第三款(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之规定,当事人张某因二次酒驾将面临行政拘留10天、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且二年内不能重新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能申请大、中型车辆驾驶证的法律严惩。
信媒体记者 顾青青 通讯员 王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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