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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成立机构处理消费纠纷 调解协议可司法确认

2016-01-15 08:08:21
来源:信网
作者: 杜杲燃 林上卿
责任编辑:尺素

信网1月15日讯 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消费领域矛盾纠纷中的作用,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15年10月发起设立了青岛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3个月的试行,2016年1月14日,正式挂牌运行。这是市消保委创新维权机制的又一有力举措,标志着我市消费维权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广泛

据了解,目前,青岛市消保委在社会组织调解的基础上,已引入了巡回法庭为主导的调诉对接机制、消费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和人民调解机制,利用多种调解机制的互通互补作用,为青岛市消费者打造更加完善、高效、畅通的多元化消费纠纷处理新格局。

青岛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调解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消费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消费维权知识,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其主要受理范围涵盖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复杂疑难消费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消费纠纷;法院委托进行调解的消费纠纷;以及其他符合人民调解受理条件的消费纠纷。

调解协议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

与消保委调解协议相比,运用“人民调解”程序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更高、约束力更强的特点,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经司法确认,并由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的案件,和人民法院诉讼审判作出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各区市将建立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费纠纷领域人民调解工作,青岛市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和市消保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组建青岛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指导委员会,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青岛市消保委。《意见》明确了我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及职责,对相关工作提出要求。青岛市消保委将在今年推动各区市消保委建立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行消费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信媒体记者 杜杲燃 通讯员 林上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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