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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已垫付5笔救助款项

2016-01-13 20:15:22
来源:信网
作者:顾青青 陈刚 栾心龙
责任编辑:尺素

信网1月13日讯 日前,信网(0532-80889431)从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实施以来,基金管理办公室共收到7份符合条件的垫付申请,分别是黄岛区4份,开发区3份;其中黄岛区2份、开发区3份已经审核结束,垫付款项将转账至医院账户完成垫付,剩余2份已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截止目前,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共垫付救助款项5笔,共95029.74元。

救助金三种使用范围

据了解,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正式启用后实施垫付的5起交通事故中,1起因肇事车无交强险,其余四起均为肇事车辆逃逸,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而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据介绍,救助基金有三种使用范围,分别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垫付抢救费用程序

据了解,垫付抢救费用程序对属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且需要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提交经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抢救证明材料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的垫付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发生的抢救费用进行审核确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相关卫生计生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而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说明理由。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因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聘请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

垫付最高不超10万元

据了解,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青岛市交警支队事故处副处长王坚王坚告诉信网,《办法》中的特殊情况中是指当事人不知道该规定,超过了3天的,民警查明确实是事故受害人,符合申请条件的,或花72小时抢救不完的,这种情况需要医院出具一个书面说明,救助部门对此要审核。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垫付的除了丧葬费外,抢救费用并不包含后期治疗费用。”王坚表示,《办法》规定的属地化原则,通俗地讲是以事故发生地为准,不管是外地还是本地车辆肇事,也不管受害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在跟省里其他城市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相比,青岛的救助基金垫付起点比较高,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但是遇到了一些特殊情况,救助机构会特殊对待。

青岛市首起救助款项案例

2015年9月14日,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灵山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石桥路口东,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周某相撞,致周某受伤。由于徐某无号牌摩托车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徐某经济条件差,周某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38083.67元,经审核,同意垫付其中符合条件的32786.16元。该起案例也是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正式启用后垫付的首起救助款项。

信媒体记者 顾青青 通讯员 陈刚 栾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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