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提供的300元培训费发票
信网10月15日讯 近日,青岛市民刘女士向信网(0532-80889431)反映,9月中旬,她到青岛阳光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百货)某柜台实习,实习考核结束后,公司收取了500元的押金,10月8日,在没有公示培训项目及收费标准之下,刘女士又交纳300元的培训费,她认为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属于强制收费。对此,阳光百货企划部的邓女士称这与阳光百货没关系,是柜台收取的费用。
刘女士介绍,2015年9月中旬,她到阳光百货的某柜台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9月底,阳光百货对实习员工进行一次考核,随后向他们收取了500元的押金,并声明在员工离职后可以退还,除此之外,没有任何通知说需要交纳其他费用。
10月8日,刘女士被柜台告知又要另交300元的培训费,“我一下子就蒙了,同事跟我说已经帮我垫付了,还给我一张发票,我现在都不知道收取的到底是什么费用?”
刘女士告诉信网,事后她询问青岛阳光百货人事部,给出的理由是入职考核收费要交100元,再加上商场以后还会进行简单的军训以及其他培训。“培训项目和收费标准没有提前公示过,难道以后的培训还可以提前收费?这不是强制收费吗?”
信网从刘女士提供的发票看到,这张发票的开票日期为10月9日,收费项目名称为管理费,总额是300元,收费单位显示是阳光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对此,阳光百货企划部的邓女士称,阳光百货不会以任何形式收取正式员工或者实习期的员工的费用,而且从该张发票显示的付款单位来看,这是阳光百货与柜台所属的公司进行商务往来而产生的费用,并不是向个人收取,“如果是柜台向员工收取费用,他们应该和柜台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和阳光百货并没有关系。”
信媒体记者 杜杲燃 见习记者 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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