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脏水泼向观音山:水军的逻辑谬误,他们为东莞的谁在服务?
一个很荒谬的现象:网上关于国家级森林公园东莞观音山的报道很多,关于其产权、经营权的问题,多家官方媒体及众多的自媒体均有过客观详实的报道,观音山的来龙去脉,产权的合法性,甚至通过诉讼、司法审判早已认定,解决了争端。
但奇怪的是,每次观音山主张权利的报道一出来,总有一些人在混淆视听,刻意抹黑。
这就有意思了,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人都希望建设的是一个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但评论区某些人的评论,却抛的基本认知,闭口不谈产权、法治和契约精神,动不动就对企业封杀。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网络“水军”,他们到底在为谁服务?
01.抛开法治谈“正义”的水军群体
近年来,国家级森林公园东莞观音山,在发展过程中主要面临有多年不能修编、公园供电难、毁林、政企关系恶化等诸多困境。
面对上述难题,观音山公园一方面寻求与地方政府进行有效沟通,但效果不佳;另一方面,观音山也积极通过媒体,表达企业的难题和诉求。
在此过程中,观音山公园提出的诉求,都建立在法律依据之上。我们知道,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
然而,在网络上,针对观音山产权的合法性、诉求的合法性的贬低、泼脏水,从未停歇。
通过梳理发现,网络水军针对观音山的攻击点主要有:一、承包观音山手续的合法性;二、民企不能承包森林公园,应该收归国有;三、要求供电、修编等诉求是否合理合法?
综合官媒的报道,及多个生效的司法判决,已经厘清的基本事实是有:
一、黄淦波承包观音山公园的背景是,1999年该公园濒临破产、烂尾,且村委会多方寻求接盘人未果后,黄淦波冒着诸多风险接盘;
二、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公园效益开始体现后,原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曾多次推动强行低价收购,一则为公园优质资产,二则为其潜在的房地产项目让路;未果后,又透过石新社区启动诉讼,结果官司从2009年开始,一直打到2014年。
判决书显示,2012年11月,广东省高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石新居委会(后改名为“石新社区”)与黄淦波分别于1999年11月30日、2001年9月3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书》为有效合同,石新居委会与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
由于石新社区不服判决,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4年3月30日,最高法对观音山经营权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石新社区居委会的上诉,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至此,观音山产权的合法性,已经获得了最终的司法判决认定,是不容争辩的事实。
基于观音山产权合法性的基础,观音山推动的修编、电力诉求、森林公园屡遭破坏上千亩的维权行为,均属正当合理。
然而,即便有最高法的司法判决,有法律都依据的企业正常诉求,均被网络水军,从多个角度,进行泼脏水式的抹黑。
02.水军的逻辑之谬
分析网络水军的攻击观点会发现几个荒谬的逻辑。
比如:资源是国家的,凭什么私人开发?凭什么收费?应该收归国有;再有,公园是国家的,凭什么老百姓就不能去毁林种果;再比如,供电不足部分,那是你违章建设?
稍微分析就可发现,这些质疑带着节奏,漏洞百出。
观音山公园建设之初,是石新社区为发展集体经济、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而作出的集体决策。在1990年代,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鼓励大胆的尝试,是改革开放背景下的创新发展。后来村里因缺乏资金、思路和有效的运营管理能力,导致观音山公园陷入到了破产境地,上千万投资眼见就要打了水漂。
在这一情况下,村里多方寻找投资者盘活资产,然而,无一人愿意投资。
客观地说,当时的黄淦波也是在毫无经验的情况下冒险接盘。此后多年,多方筹措投入巨资(迄今为止已投入近20亿元),搭建团队,整合资源,才有了今天的4A级景区的国家级森林公园。
我们知道,改革开放带来的最大动能,就是激活民间投资、鼓励外资投资中国,这才有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轰轰烈烈发展四十余年的好光景,才有了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与综合国力的实质性腾飞。
资源是国家的,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早有明文规定。
既然是投资,就必须有回报。
国家级森林公园在我国,收取门票费用也是常见的现象,为什么到了观音山公园就不对了?
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动辄收回民企投资的企业,中国成千上万的民营企业家是不是要瑟瑟发抖?
水军们当然知道,正是中国广大的民营企业家群体,成就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石。
2023年7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表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而我国80%以上的城镇劳动力就业是民营经济创造的,90%以上的经营主体是民营企业……在外部环境日益复杂的大背景下,民营经济为压实经贸“压舱石”作出了巨大贡献。
水军的做法,是不是故意将民企推到与国家、人民的对立面?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观音山范围内,自1999年至今,遭人为毁林种果、放火焚烧、违法建设别墅、建设豪华坟墓等,累计破坏森林资源、植被面积近2000亩。
针对观音山公园得违法行为显而易见,而地方职能部门却选择视而不见,多年沉积的问题,至今未有得到解决。
按照森林法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国家森林公园同意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森林公园内砍伐树木,建造别墅。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盖别墅,也实实在在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航拍的图像逐年变化,足以说明观音山公园建立之后,大片次原始森林被砍伐,违法事实板上钉钉,而职能部门却态度飘忽、暧昧,耍起了太极——
比如,东莞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安连天安连天对此的回应是,村民的种植荔枝林要看是在观音山承包之前还是之后,……不一定存在毁林行为,企业需要经营效益,社区也要有属于自己的利益。
根据《刑法》34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占用林地,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或其他林地10亩以上,属犯罪行为;或依《刑法》34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盗伐森林10立方米,或其他林木20立方米,属犯罪行为,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97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追究主管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毁林行为如此,对在森林公园建设豪华别墅问题,也是敷衍对待。
然而,只要企业因此发声,立马就有网络水军群起攻之。
诸如:
“应该调查一下黄老板承包观音山背后的种种黑幕……”
“支持政府把观音山收回”
“观音山早就(该)收回来了,凭什么占山为王收费”
“祸害一方”,“又出来作妖了”
“私人承包国家公园,这得需要多大的能量啊!”……
结合事实来看,上述种种评论,毫无法治、契约精神可言。
那么,如此明显、毫无逻辑的批评言论为什么比比皆是呢?
实质上,观音山的诉求,客观上反映了东莞营商环境的一大“硬伤”。
有法学专家表示,黄淦波依法获得观音山的经营权,他不断投资,善于经营管理,精心保护着观音山的森林资源,改善了东莞市的生态环境,创造了国家级荣誉。
相反,地方政府的一些针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不当行政行为却依然存在,这与贯彻法治思维、改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履行其法定职责、承担起公共社会责任的要求却背道而驰。
不解决问题,却解决提出问题的人(企业),这是观音山公园发展到目前遇到的最大困局,也是部分水军蜂拥而上,罔顾法治与事实,误导大众观点的终极目的。
[来源:中国网 编辑:陈烛光]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