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2月24日讯 为维护春运期间良好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平安便捷温馨出行,青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持续强化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2025年春运期间查处非法营运案件20起,现将5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案件
1月15日11时左右,执法人员在市南区江苏路与苏州路交叉口附近依法对鲁QT3**0号车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于某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从临沂市莒南县拉载5名乘客来青,约定车费每人100-120元不等。驾驶员于某无法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经进一步调查,驾驶员于某曾于2024年3月因驾驶鲁QT3**0号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此次属第二次被查处。
1月18日10时49分,执法人员在市南区龙口路依法对鲁GDF6**7号车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陈某通过电话联系,从潍坊市诸城市拉载2名乘客到青岛某医院,并通过微信收取乘客车费合计160元。驾驶员陈某无法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2月4日15时53分,执法人员在市北区青城路与包头路交叉口附近依法对鲁C50**0号车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冯某通过朋友介绍,从淄博市沂源县拉载6名乘客前往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和市北区等地,约定车费每人100-130元不等。该车驾驶员冯某无法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部门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鲁QT3**0车辆驾驶员于某处以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对鲁GDF6**7车辆驾驶员陈某、鲁C50**0车辆驾驶员冯某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件
2月13日9时45分,执法人员在青银高速李村收费站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某驾驶鲁BAK0**8号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从崂山区同兴路附近拉载乘客前往李沧区惠水路附近,并通过网约车平台收取车费。经查,驾驶员王某无法提供该车有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相关证明,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月16日10时20分,执法人员在市南区华仁国际大厦附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盛某驾驶鲁BP8**G号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从市南区某牙齿修复中心拉载乘客至华仁国际大厦,并通过网约车平台收取车费。经查,驾驶员盛某无法提供该车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相关证明,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鲁BAK0**8车辆驾驶员王某、鲁BP8**G车辆盛某警告并处以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为上述车辆派单的网约车平台构成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相关网约车平台作出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除上述车辆外,2025年春运期间,鲁F5H**2、鲁BAH2**9号车因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被查处;鲁B17**5、鲁BAE2**7、鲁BFK1**0、鲁BA65**5、鲁B85**D、鲁B01**0、鲁B98**8、鲁B9M**3、鲁BFY9**8、鲁BDV2**3、鲁B2W**0、鲁BFE0**1、鲁BD23**9号车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查处。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温馨提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向许可机关申请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或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执法部门查实后将依法立案处罚。乘客在出行时,请乘坐合法合规车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切勿轻信揽客人员虚假宣传,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崔杨慧欣 孙玮 顾青青)
[来源:信网 编辑:孙宝震]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