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城阳法院对李绍伟贪污、受贿案做出一审宣判
2022年12月2日,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中心原主任李绍伟贪污、受贿案做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绍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绍伟利用担任青岛体育训练中心副主任、主任职务便利,以处理工作业务的名义支取单位现金20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为他人或承诺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人员招聘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利益相关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45.3万元,后因担心案发退还110万元。被告人李绍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犯罪事实,在审判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足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
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绍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该所犯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足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城阳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李绍伟的犯罪事实、性质、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还在上诉期内。
法官说法
关于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数额达到三万元、二十万元、三百万元,分别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司法解释另行还规定了其他较重情节、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
关于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中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关于收受礼金。现实生活中,逢年过节进行送礼送物的情况并不鲜见,往往被视为是人情来往,但是这种人情往来也有可能涉嫌行贿受贿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李绍伟作为单位主要领导,与下属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收受财物的数额已经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范畴,应当认为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关于以“借贷”名义受贿。现实中还存在一种受贿方式披着合法“民间借贷”的外衣,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借贷还是受贿,并不取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材料,而是在于是否具有“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需要重点查证涉案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符合正常的时间交易规则等要素。本案中,李绍伟在承揽训练馆重建工程方面、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了他人实质帮助,亦供述很清楚收受的钱款系好处费,并且通过伪造还款收条的方式掩盖受贿犯罪行为,足见其“权钱交易”的本质。
关于受贿后退还。在某些受贿犯罪中,当事人受到贿款后进行了退还、上缴、捐献等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影响犯罪成立,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受贿的故意,收到贿款后立即退还或上缴,一般不作为受贿进行处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国家人员出于受贿的故意,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财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社会捐赠,或因担心被调查将财物上缴或退还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本案中,李绍伟因担心案发而退还的部分钱款,应当一并计入受贿罪的犯罪数额。
关于退缴违法所得。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绍伟悔罪态度较好,足额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能够体现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因此法院在检察院量刑建议幅度内予以从轻考量。
近年来,城阳法院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高效有序的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为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开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下一步,城阳法院将以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为契机,继续保持对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实现职务犯罪审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明纪、以案示廉工作力度,达到“以案为鉴,以审促廉”的良好效果。
[来源: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编辑:戴慧慧]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