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定点药店将分类销售
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进入3月后,我市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了新的管理办法。定点门诊准入范围进一步扩大,对定点药店实行分类管理。
定点门诊准入范围扩大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 (以下简称 “定点药店”)管理,结合协议管理试行的有关情况,在对原试行办法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我市出台了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两个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因定点门诊只能刷卡消费医保个人账户金,根据医保个人账户定向用于医疗消费的有关规定,新办法将定点门诊的准入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医疗机构。
定点药店实行分类管理
为了使定点药店回归本业,确保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消费,新办法对定点药店实行分类管理,按经营范围将零售药店分为A类(仅限经营医药用品)、B类(除医药用品外,还可经营保健食品和保健型营养品等)和C类(开展特供业务的零售药店)。新办法从源头上解决了定点药店销售生活用品的问题,以及借人借证、返聘挂名等问题。定点药店的名单在市人社局官网上有公示。
另外,定点申请实行四级网办,申报单位通过市人社局官网申报系统提交有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审核结果通过系统反馈至申请单位。定点单位可自行查阅和打印电子定点服务协议,真正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零跑腿”。
为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过渡,新办法对老定点单位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规定老定点单位协议期满,按新办法续签协议,所有存量定点单位计划于2018年12月底前全部过渡完毕。 (记者 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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