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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要规范发展共享单车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11-17 07:28:15
来源:青岛晚报
责任编辑:亚麦

原标题:共享单车不能再满马路“疯投”

为更好地促进我市共享单车的规范发展,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昨日,市交通运输委发布《青岛市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企业要在我市登记注册

《指导意见》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要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主动接受工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监督管理。应自有或租用固定场地,以满足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等需求,保障企业规范性运营管理。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应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和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各类投诉。

企业应在我市开展租赁服务前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架构及运营模式、承租人押金管理、承租人信息管理、车辆维保管理、停放秩序管理、骑行安全管理、承租人及市民投诉管理等相关制度文本,及时将相关数据接入我市监管平台。

车辆投放实施总量控制

在行业监督管理上,对车辆投放、停放以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探索研究建立规模调控机制,市区车辆投放实施总量控制并保持动态平衡,研究建立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企业应在政府总量控制范围内投放车辆,并每月定期向以上部门如实提报企业本地投放车辆数量、注册承租人数量、维保人员数量等信息。

在车辆骑行停放监管方面,企业应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信息,根据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求,按照一定人车比配备运营维护专业人员,切实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

押金专户存放不得挪用

《指导意见》中对风险防控管控格外重视,特别是用户资金安全监管方面。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在我市选择单一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和金融部门监管。企业应对承租人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主动接受通信管理和网络等部门监管。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承租人须年满12周岁并实名注册和使用。

共享单车将实施综合治理,健全联动机制。《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各部门的具体职责。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徐美中)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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