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岛市容管理条例出台 明确编制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
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明确编制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7日下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青岛市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并明确规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明确便民摊点群设置条件、数量、环境卫生要求等。”
由于“门前三包”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条例》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道路、河道以及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区(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业作业单位负责;街巷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条例》明确了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法律责任。对于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占路经营一直是市民关注并反映强烈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正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要求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明确便民摊点群设置条件、数量、环境卫生等要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并确定管理责任人”。划定便民摊点群,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对环卫工人的权益保护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环境卫生工人劳动安全、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评价、考核制度。对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用信息平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贾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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