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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新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设地桩地锁

2017-10-28 07:36:51
来源:青岛早报
责任编辑:芃芃

原标题:青岛出台新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设地桩地锁

昨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八大关会议厅闭会。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即墨撤市设区有关事项的决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不仅对环卫工人的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还规定城管部门有权力进小区查处私设地锁等问题。

不得妨碍环卫工人作业

市容和环境卫生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1989年我市制订了《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此后又陆续出台了若干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地方规范。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以及法规规章已适应不了实际工作的需要。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并保持好“创卫”成果,进一步规范责任区制度,强化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措施,规范属地化管理,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系统化管理。在原来法规的基础上,制订《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对环卫工人的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人正常作业。市、区(市)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环境卫生工人劳动安全、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评价、考核制度。”“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城管可进小区查地桩地锁

对于小区内有人私设地桩地锁等热点问题,《条例》也做出了规定。《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一些地方市容环境责任人不明确的问题,《条例》明确了8类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的划分,包括:城市道路、河道以及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区(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业作业单位负责;街巷,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会展场所、便民摊点群,由开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临街门店由经营者负责;机场、车站、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建设工地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有海域使用权的港口、码头、海水浴场、滩涂以及其他沿海各类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区域近海岸边、滩涂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除此之外,其他建(构)筑物或者实施、场所的产权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

共享单车不能随意乱放

《条例》中还有关于共享单车的规定,《条例》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租赁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完好,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使用人应当遵守道路通行规定,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租赁交通工具的停放管理。

为了维护道路环境,《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注重“疏堵结合”,首次提出了“便民摊点群”的设置规范,要求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并确定管理责任人。划定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商户广告牌设置杂乱十分影响市容,《条例》规定,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厕所不得擅自停用

《条例》规定,城市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标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停用。未免费开放或者擅自停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商品交易市场应当设置二类标准以上厕所;建设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厕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对免费开放的内部厕所,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指示牌,并予以适当补助。

对于设施不齐全、保洁质量不达标的公厕,条例也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于垃圾分类问题,条例只做原则性规定。

应对突发事件属地管理为主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还表决通过了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条例》是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和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区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区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时规定,跨区 (市)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为实现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并明确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义务。《条例》规定,市、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对辖区内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登记、监控、风险评估,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条例》针对我市实际,强调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编制应急预案,要求应急预案成员单位根据预案配备相应人财物,明确了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频次,并对自然灾害易发、生命线工程、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提出应急演练的具体要求。市、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危险源、危险区域特点,制定本级人民政府总体、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制定应急预案,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内容,确定本单位相应运行规范、操作指南,配备符合预案要求以及相关标准的人员、物资、装备。《条例》还要求自然灾害易发、生命线工程、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以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演练。

即墨撤市设区有关事项获表决通过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还表决通过了关于即墨撤市设区有关事项的决定。决定明确了原即墨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顺延为即墨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原即墨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顺延为即墨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驻原即墨市的青岛市及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原即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过渡为即墨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即墨区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本版撰稿记者 徐栋)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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