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工伤待遇再提高
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今年我市再次提高了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是我市连续第十三次调整待遇。
据介绍,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我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其中,伤残津贴按照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分别每人每月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6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10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上述三项待遇将于近期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记者 徐栋)
[编辑:亚麦]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