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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交警工作便利卖车辆信息 仨“内鬼”平度受审

2017-09-01 09:50:48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宋祖锋
责任编辑:乒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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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借交警工作便利卖个人车辆信息,仨“内鬼”平度受审

三名“内鬼”利用在交警部门工作的便利,通过微信以每条5到15元的价格,出售非法查询获取的公民个人车辆信息共计800多条。8月29日,平度法院开庭审理了刘某、沈某、赵某等7名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该案系平度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沈某利用在交警部门工作的便利,分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刘某以每条8-15元、10元的价格,出售非法查询获取的公民个人车辆信息73条、741条。

同样,被告人范某也利用在交警部门工作的便利,通过微信以每条5-10元的价格向另一被告人赵某出售非法查询获取的公民个人车辆信息30条,后赵某将包括范某提供的信息在内的51条公民个人车辆信息以每条1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某。

而被告人王某娜、王某文分别通过微信好友(均身份不明、在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车辆信息114条、168条后,以每条13元、1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最终,被告人刘某将上述非法获取的信息对外出售获利。公诉机关认为,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7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7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请求法官从轻判决。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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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高发,并由此滋生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网络盗窃、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社会危害严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和普通信息,如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分别达到50条、500条、5000条的标准,则可能构成犯罪。对于“内部人”犯罪,则规定“减半计算”的从重打击。国家立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不断完善,旨在进一步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此同时,社会公民也应转变传统的信息安全观,提高信息安全意识,筑起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宋祖锋 通讯员 李阿欣

[编辑:乒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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