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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子拆迁?青岛市民看清三处拆迁补偿方案

2017-07-14 19:19:41
责任编辑:帛幼

原标题:市民要看清 这三处的拆迁补偿方案

根据市城乡建设委统一安排,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房屋征收处副处长李伟14日做客在线访谈,对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规政策进行解读。不少市民都在关心自己家老房子的拆迁问题,其中湖北路35号、观象二路1号、嘉兴路70号等区域拆迁发布了最新的进展,备受关注的红岛棚户区改造将采取政府主导、社区具体实施的方式实施。

据了解,经向市南区有关部门落实,市南区正在进行湖北路35号协议签约前期准备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已督促市南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启动该片区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工作;观象二路1号片区,市南区房屋征收部门已制订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将于近期公示征求居民意见;嘉兴路70号在青岛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中,目前市北区正在开展房屋征收前期准备工作,待具备条件将发布公告实施征收改造。按照青岛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实施房屋征收时,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种方式,居民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补偿方式,具体问题可咨询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电话:85933952。

在红岛棚户区的改造问题上,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房屋征收处副处长李伟解释说,经了解,红岛棚户区改造主要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采取政府主导、社区具体实施的方式实施,不适用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

在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的详细规定上,记者了解到,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200元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选择房屋补偿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发;逾期安置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按照今年最新修改的补助政策,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此外增加了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超期补偿标准规定。

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编辑:帛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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