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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将三类特困人员列为救助供养对象 每年复核

2017-06-27 09:53:02
来源:城市信报
责任编辑:光影
特困人员咋救助供养?

原标题:特困人员咋救助供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等相关文件 ,进一步做好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市民政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 、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如有修改意见,请发至电子邮箱qdjiuzhu@163.com,意见征求截至2017年6月30日。

可委托村委或他人提出申请

据悉,征求意见稿规范了申请流程。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自愿接受亲友或者其他人员供养,亲友或者其他人员自愿承担全部供养义务,双方签订了供养协议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不认定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特困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

特困人员中,有已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特困救助供养待遇;区(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全额资助医保个人缴费部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资金解决。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享受政府基本殡葬减免政策待遇。丧葬事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按照供养人员生前愿望、遗产情况和亲属意愿等条件,骨灰鼓励实行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自然葬法,也可选择安葬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经营性公墓的公益墓地。各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青岛市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及免除标准再给予丧葬补助。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教育救助。

支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人员提供困难帮扶、社会融入、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社会康复、权益维护等专业服务,积极构建物质资金帮扶与心理社会支持相结合、基本照料服务与个性化服务相配套的供养模式。

不低于当地低保1.5倍给予保障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给予保障。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分为三档,部分丧失、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当地政府为城乡困难的半失能、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标准给予保障,集中供养的自理人员的护理标准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保障,分散供养的自理人员的护理标准按照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保障。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按照救助供养标准按月拨付到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委托机构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委托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报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将供养金拨付给购买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用由各区(市)按月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给特困人员个人,有部分收入的,差额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补助 ;照料护理费用,由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服务,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

各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制定政府购买照料护理服务的实施细则,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明确协议中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履行、责任追究等内容。要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协议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城市信报记者 张鹏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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