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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冰毒28克 青岛80后女毒贩获刑十二年不得假释

2017-06-15 09:29:03
来源: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光影

原标题:贩卖冰毒28克 ,青岛80后女毒贩获刑十二年

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将约2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下家张某,女毒贩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4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在即墨市普东看守所对4起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2名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5个月至15年不等的刑期,并处3000元至80000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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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被告人潘某,青岛人,高中文化,1982年出生。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曾于2014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不得假释,201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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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在青岛市崂山区劲松五路181号春光山色小区,卖给张某(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冰毒)约28克,得款人民币6000元。后被告人潘某及张某均被查获到案,公安机关从张某处缴获白色晶体一包,称重为21.2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判决结果:被告人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不得假释。

14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在即墨市普东看守所对4起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2名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5个月至15年不等的刑期,并处3000元至80000元不等的罚金。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晓鹏 通讯员 张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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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3起涉毒案件:

贩卖冰毒1克 男子获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位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2014年1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位某在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一路14号1单元503户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基苯丙胺(冰毒)约1克。

2015年12月底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位某在青岛市市南区云霄路与漳浦路路口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甲基苯丙胺约1克。

判决结果:被告人位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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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四被告领刑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4月29日被假释。2012年4月25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男,满族,无业。2014年5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03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在青岛市市北区即墨路901富地商城附近,被告人黄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基苯丙胺(冰毒)两包共约1.2克。

2016年8月18日,在青岛市市北区博山路58号附近,被告人黄某以每包3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甲基苯丙胺三包,共计1.5克。

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电话联系黄某购买300元的冰毒,后黄某将一包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交由徐某捎给李某。

2016年7月2日,被告人徐某伙同肖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718号24号楼,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基苯丙胺约0.6克。

2016年8月17日,在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富尔玛家居广场办公室内,被告人徐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于某甲基苯丙胺约0.5克。

2016年8月16日,在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富尔玛家居广场办公室内,被告人肖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基苯丙胺约0.1克。

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北仲路73号,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甲基苯丙胺约0.8克。

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即墨路901富地商城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肖某甲基苯丙胺约0.6克。

后被告人黄某、徐某、李某、肖某分别被抓获到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住处查获疑似毒品一包,净重0.2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判决结果: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得假释。

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

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

贩卖毒品,六被告领刑

被告人谭某,男,高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女,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女,出生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晏某,女,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女,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在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4小区33号楼经营 “佳音阁”足疗店期间,被告人晏某、王某均在该店内从事服务员工作。遇有客人要求店内服务员“出台”并求购毒品时,刘某即安排店内服务员带着毒品向客人销售。

2016年4月初,被告人刘某、王某与晏某共谋,通过晏某联系他人从重庆购买毒品。随后晏某联系了被告人韩某让其帮助购买毒品。

经被告人韩某联系被告人肖某,肖某将韩某欲购买毒品的信息告知被告人谭某,由谭某从他人处购入毒品。2016年4月8日,韩某至重庆市与谭某、肖某取得联系,韩某先后通过自己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给肖某,以及由谭某持其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共向谭某、肖某支付毒资人民币18 000元。当日被告人谭某在重庆市南坪区港丽酒店的房间内将购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连同以前其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300克贩卖给韩某。

2016年4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韩某到青岛市后如约至崂山区同安路880号深蓝公寓1号楼内,将从谭某、肖某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300克贩卖给晏某。双方约定毒品价格为人民币48 000元,晏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实际支付韩某毒资人民币33 400元。

2016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晏某带着从韩凤处购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00克,至青岛市同安路868号9号楼王某暂住处进行分包、称重,随后贩卖给被告人刘某200余克、被告人王某60克。晏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接受现金给付等方式收取刘某、王某毒资人民币46 500元。刘某离开时将其购买的约50克甲基苯丙胺存放于王某处,让王某对来足疗店消费的客人进行贩卖。

后被告人刘某、王某、晏某、韩某、肖某、谭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手提袋中查获晶体5包,经公安机关物证检验部门鉴定,重169.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王某暂住处查获疑似晶体,经公安机关物证检验部门鉴定,重149.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韩某住处查获晶体一包,经公安机关物证检验部门鉴定,重1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晏某处查获晶体一包,经公安机关物证检验部门鉴定,重8.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判决结果: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不得假释。

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不得假释。

被告人韩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元十万元,不得假释。

被告人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九万元,不得假释。

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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