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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公布十大执行案例 两老赖纵火抗拒执行获刑

2017-06-13 18:08:10
来源:齐鲁壹点
责任编辑:可可

原标题:青岛法院公布十大执行案例,两老赖纵火抗拒执行获刑

6月13日,青岛法院公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十大案例。纵火抗拒执行、隐匿理赔款、撕毁法院封条、协议离婚逃避执行…… 各种“花式老赖”被曝光。

案例1:纵火抗拒执行,老赖被判刑

庄某某与刘某、杨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市南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座落于青岛市观海二路59号11户房屋腾交给原告。

该案经市南区人民法院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多次的诉讼程序审理,最终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杨某、刘某等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将青岛市 观海二路一处房屋腾交给庄某某,因判决作出后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庄某某向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0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后,市南区人民法院及时送出执行通知,告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房屋,随后市南区人民法院张贴强迁公告准备采取强迁措施。在强迁现场,被执行人杨某趁执行人员不备冲进执行现场手持利刃,以割 腕相威胁,要求法院停止强迁工作。在与街道见证人员、公安机关沟通后,考虑到杨某的人身安全,市南区人民法院暂时停止了强迁工作。

期间,申请人认为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其他区法院办理。案件移送后,接收法院也一直未能执结完毕,便将案件退还市南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再次启动强迁程序。2016年1月21日凌晨,市南区人民法院在街道、公安等部门的见证下对于涉案房屋正式开展强制迁离执行行动。强制执行 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刘某来到强迁现场,杨某爬上屋顶大肆辱骂法院执行人员,并使用碎瓦片割手腕威胁阻挠法院执行,刘某则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到屋外木栈道点燃,阻碍法院执行人 员接近房屋,严重危及周围居民和执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之后,被告人杨某、刘某当场被法院执行人员约束控制,并分别被送交青岛市拘留所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杨某、刘某的行为涉嫌犯罪,今年5月,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刘某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判决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刘某的亲属已配合法院执行部门将涉案房屋腾交给申请执行人庄某某,履行了义务。

案例2:房屋买卖,出卖方不配合过户被强制执行

2002年3月22日,被执行人王某芳与刘某家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约定王某芳以13.3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20号2单元102户房产出售给刘某家。因王某芳一直未给刘某家 办理涉案房产产权过户,刘某家将王某芳诉至市北区人民法院,2008年8月19日,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北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判决刘某家与王某芳签订的购房合同继续履行,王 某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刘某家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过户。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下达后,王某芳一直未履行该判决。2009年5月13日,刘某家申请市 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9年6月17日王某芳在明知法院已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将涉案房产以19.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贝某,贝某当日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致使法院判决无 法执行。刘某家向市北区人民法院另案起诉要求宣告王某芳与贝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理中经评估,涉案房屋于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52.8万元,2010年7月12日,市北区人民法院作 出(2009)北民一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某芳与贝某于2009年6月16日就涉案房产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芳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涉案房屋转让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市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 一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芳与贝某就涉案房产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登记回转至王某芳名下后,市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生效判决予以强制执行,将涉案房产变更登记至申 请执行人刘某家名下,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案例3:隐匿理赔款,老赖被判刑

2009年8月7日,被执行人陈某驾驶鲁QFK168号货车至重庆中路与石沟村路口处,将李某宝撞伤。2010年12月9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李民初第164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陈某需 在2011年1月31日钱将赔偿李某宝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60万元全部付清,被告人陈某于2010年12月9日领取民事调解书,后陈某未能按约履行。 2011年3月1日,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立案强 制执行,立案标的额为人民币531100元。

因被告人陈某下落不明,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某于2011年1月31日已从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领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 407395.19元,并将该钱款隐匿、转移,以其妻子刘某萍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致使法院调解书无法执行。由于长期得不到治疗款,李某宝的妻子不堪压力与其离婚,李某宝也由于治疗不及 时于2012年死亡,只留下嗷嗷待哺的孩子和年近六旬的父母,造成受害人家破人亡的严重后果。

由于被执行人陈某的种种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特别恶劣,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向李沧区公安局报案,经过公安部门的侦查,终于 在2013年1月份将陈某在其老家临沭抓获,2月份即被李沧区检察院以拒执罪批捕。被执行人陈某的亲属在其被捕后,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请求能够减轻对陈某的处罚,后该案移 送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法院判决陈某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4:有钱不还,老赖被判刑一年半

高某诉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崂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解除原告高某与被告 兆基公司2007年2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兆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高某购房款人民币3948000元;三、被告兆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高 某购房款人民币3948000元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2007年2月9日计至2009年5月15日);四、被告兆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某违约金人民币39480 元。

判决生效后,兆基公司始终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2009年9月8日,高某向崂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9月23日,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封兆基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恒基新天地 小区12-4-801户房屋一套。被告人金某昆身为兆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和控制人,明知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仍于2011年5月12日将该房屋以人民币6183000的价格售出,导致该案无法执行。

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曾多次上门做金某昆工作,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但均被金某昆拒绝。2013年4月,金某昆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4年12月24日,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 金某昆犯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29日,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昆明知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仍将其对外出售,导致该案长期无法得到 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昆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5:撕毁法院封条,老赖被判刑一年

黄岛区人民法院做出(2013)黄民初字第409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薛某启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南港小区九号楼二单元202 室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訾某。薛某启不服,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 法院,因薛某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薛某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3)黄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2014年1月14日,黄岛区人法院立案强制 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黄岛区人民法院多次责令薛某启腾出房屋,但薛某启拒不腾房。薛某启于2012年期间先后出售二套房屋,房款达96万余元,且申请执行人愿意为其租房,薛某启有能力 执行判决而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并且撕毁法院封条、在行政拘留期间承诺腾房但被解除拘留后仍未腾房,拒执情节十分恶劣,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决定将其移送公诉。

本案提起公诉后,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启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且撕毁法院封条,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

案例6:协议离婚逃避执行,老赖被判刑一年

2011年9月15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就李某喜与胶南市绿州农资油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喜给付胶南市绿州农资油业公司货款782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13元,共 计8006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喜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喜与其妻刘某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将其仅有的财产房屋一套以近乎无偿的方式处 分给其妻及其子,后离开居住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执行法官在多方查找财产无果的情况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某喜不乘坐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只在胶州周围地区打 零工逃避执行。胶州市人民法院将李某喜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4年12月13日,胶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喜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立案侦查,当日其妻刘 某将80061元交到公安机关。

胶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喜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采用协议离婚、恶意处分财产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 被告人李某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且其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李某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某喜当庭服判。

案例7:非法转移财产,老赖被判刑

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4日作出(2006)即民二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孙某松对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 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松一直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4月24日,孙某松经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5607号判决获得 即墨市城北二路北2号楼35户房屋的产权,并于2013年10月21日将此处房屋产权办理于自己名下。2013年11月28日其无视法院之前对其作出的判决,将此处房产无偿赠与其女儿孙某瑶,导致案 件无法执行。

2015年11月,即墨市人民法院将孙某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即墨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孙某松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履行 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即墨市人民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相关规定, 判决被告人孙某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8:隐匿法院查封车辆,老赖被判刑

2013年4月22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对王某平与高某财、高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高某财、高某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原告的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 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高某财、高某波负担。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依王某平的申请,查封高某波名下的的鲁B222DR起亚牌车辆一台。判决生效后,高某财、高某波未履行义务,王某 平于2013年12月1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不仅拒不履行义务,而且在法院责令其交出被查封的车辆时,二人拒不交出该车辆,并且将查封的车辆转移、隐藏,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决定对高某财行 政拘留15日。2014年10月30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向高某财、高某波送达了通知书,限令3日内将查封的车辆交出,但二人仍藏匿车辆未交出。鉴于高某财、高某波已经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 押、冻结的财产罪,法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对二人实施刑事拘留。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两犯罪嫌疑人迫于法律的压力,将车辆交出并履行了义务。平度市人民 法院认定高某财、高某波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9:拒不申报财产,老赖被判刑一年

王某云与王某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西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云经济 损失133975.86元,并负担诉讼费4752元。该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和未主动履行义务,原告王某云于2011年9月20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莱西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和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王某和既不履行义务,也不申报财产,并以莱西市人民 法院在诉讼期间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拖拉机3台、联合收割机2台为其所欠他人赌债设定抵押。莱西市人民法院曾两次对被执行人王某和实施司法拘留,但其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鉴于被执行人王某和有转移被查封财产、抗拒执行的行为,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立案侦查。王某和迫于压 力于2015年11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10:有钱就是不还,老赖被判刑一年半

2001年6月8日,崔某龙、崔某恩(崔宜龙之父)与同村村民崔某湖发生争执后,崔某龙故意伤害崔维湖并致其死亡,莱西市人民法院以崔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在崔某龙服 刑期间,被害人崔某湖的亲属崔某卿、崔某鹏、崔某巧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崔某龙、崔某恩赔偿因崔某湖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89356.40元,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0 日作出(2003)西民一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崔某龙、崔某恩共同赔偿原告崔某卿、崔某鹏、崔某巧人民币189356.40元,并负担诉讼费738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崔某龙、崔某恩 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崔某卿、崔某鹏、崔某巧向莱西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崔某龙、崔某恩送达了执行通知,并通过以物抵债、扣划银行存款等方式执行案款17000余元。被执行人崔某龙于2011年出狱后参加工 作,自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多次从其设立于中国农业银行南墅分理处的工资帐户内提取存款总计20400元,但未主动履行上述赔偿义务。2013年9月25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将该工资账户予以 冻结,被执行人崔某龙再未向账户内存款,并失去联系,长期躲避执行,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后在公安机关协助下,莱西市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崔某龙司法拘留15日,但其仍拒不履行义务。

鉴于崔某龙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5年12月31日对其实施刑事拘留,于2016 年1月14日对其实施逮捕,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崔某龙亲属代其交纳案款11000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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