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上午,青岛市中级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减刑、假释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2016年十个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十个案例中,有体现社会危害性大,从严不予假释案例;有累犯未执行财产刑且剩余刑期不足出监教育时间,从严不予减刑案例;还有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从宽准予假释案例;以及有积极执行刑事判决财产刑,依法准予减刑、假释案例。据介绍,青岛中院辖区内共有2所监狱(青岛监狱和北墅监狱),2012年至2016年,青岛中院每年审结减刑、假释案件在3200至4000件左右。
青岛中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始终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以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罪犯的计分考核和奖惩为主要依据。
青岛中院与青岛市检察院、两所监狱、青岛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共同制定规范文件,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裁判程序和标准。近年来,青岛中院假释案件收监率,远低于全国比例,为假释制度的充分适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另外,青岛中院还加大了审判公开力度,所有减刑、假释案件,在立案后5日内,一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罪犯情况,包括罪犯个人情况、认定罪名和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建议及依据。所有开庭时间,一律在互联网进行公告。所有裁判文书,一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
对于“三类犯罪”等案件的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方面的代表旁听案件审理,全程监督。近三年来,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220余人次旁听了案件庭审。
1
案例
罪犯李某某不予假释案
——盗窃惯犯,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不予假释
罪犯李某某,因犯盗窃、销售赃物罪,于2003年3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05年11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2008年、2011年分别减刑二年,2011年、2013年分别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十二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考核期间,现有考核分93.8分,2015年1月、8月共记功2次。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李某某虽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罪犯连续盗窃车辆十多次,又系主犯,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未足额交纳财产刑,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执行情况等因素,现无法排除再犯罪的危险,假释时应从严把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不予假释。
2
案例
罪犯崔某某准予假释案
——积极执行财产刑,依法准予假释
罪犯崔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现已执行刑期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以罪犯崔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3名人大代表受邀旁听了庭审。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嘉奖奖励1次,现有考核积分15分。本案审理期间,罪犯崔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29日共计缴纳罚金2万元。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罪犯崔某某适用社区矫正。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崔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其在服刑期间,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在执行机关提请假释之前,其未积极执行刑事判决确认的财产刑,不能认定有认罪悔罪表现。经了解,罪犯崔某某家庭经济条件拮据,无力全部执行财产刑,其在假释案件审理期间缴纳罚金2万元,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已执行80%(一年七个月),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假释后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评估,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崔某某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崔某某准予假释。
3
案例
罪犯周某不予减刑案
——系累犯且剩余刑期没有足够出监教育时间,依法不予减刑
罪犯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现已执行刑期一年十个月零七日。执行机关以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一个月。青岛中院于2016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二次。 2011年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系累犯。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缴纳。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虽然其考核积分达到一个月的减刑幅度,但减刑后剩余刑期没有足够的出监教育时间,且该犯系累犯,罚金三千元未缴纳,也未提供无能力执行财产刑的证据,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周某不予减刑。
4
案例
罪犯郑某某减刑案
——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准予减刑
罪犯郑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减刑一年三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以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减刑一年。青岛中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在犯罪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受到记功、表扬和嘉奖奖励各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2015年2月11日缴纳罚金20万元。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郑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刑罚执行期间缴纳罚金20万元,全部履行刑事判决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在考验期内积分,达到报请的减刑幅度。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郑某某准予减刑一年。
其他六起典型案例
●罪犯何某某公示期内收到不同意见,不排除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不予假释案
●罪犯王某某无明确社区评估意见,依法不予假释案
●罪犯胡某某未形成社区评估意见,依法不予假释案
●罪犯李某为保障刑罚的全面执行,依法不予假释案
●罪犯耿某某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依法从宽准予假释案
●罪犯薛某某全部缴纳了罚金,可以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准予假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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