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存,不予假释
罪犯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二年。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4月19日提讯了罪犯。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现有考核积分31.6分。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罪犯李某适用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载明先执行有期徒刑,后执行拘役,如准予假释,无法保障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的有效衔接,不利于刑罚的全面执行。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不予假释。
【案例7】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从宽假释
罪犯耿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3026.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减刑一年,2013年1月减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0月减刑一年一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七年四个月。服刑期间缴纳全部罚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部经济损失。
执行机关以罪犯耿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8月11日提讯了罪犯。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耿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记功和监区级劳动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现有考核积分18.9分。服刑期间缴纳全部罚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部经济损失。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罪犯耿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耿某某积极履行判决,缴纳全部罚金,足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努力弥补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损失,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有关规定,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实际执行刑期予以相应的放宽。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耿某某准予假释。
【案例8】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准予减刑
罪犯郑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减刑一年三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四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减刑一年。青岛中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在犯罪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受到记功、表扬和嘉奖奖励各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11日缴纳罚金20万元。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郑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刑罚执行期间缴纳罚金20万元,全部履行刑事判决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在考验期内积分,达到报请的减刑幅度。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郑某某准予减刑一年。
【案例9】积极执行财产刑,依法准予假释
罪犯崔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现已执行刑期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崔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3名人大代表受邀旁听了庭审。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嘉奖奖励1次,现有考核积分15分。本案审理期间,罪犯崔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29日共计缴纳罚金2万元。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罪犯崔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崔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其在服刑期间,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在执行机关提请假释之前,其未积极执行刑事判决确认的财产刑,不能认定有认罪悔罪表现。经了解,罪犯崔某某家庭经济条件拮据,无力全部执行财产刑,其在假释案件审理期间缴纳罚金2万元,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已执行80%(一年七个月),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假释后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评估,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崔某某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崔某某准予假释。
【案例10】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依法准予假释
罪犯薛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持有假币罪,于201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2014年5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六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薛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3名人大代表受邀旁听了庭审。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记功奖励1次,现有考核积分82.5分。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罪犯薛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薛某某犯持有假币罪,属于“三类犯罪”中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依法应从实体和程序条件上从严把握。罪犯薛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时全部缴纳了罚金,根据犯罪时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以及假释后监管条件等因素,可以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案件受理后,依法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进行了旁听,公示期内未收到不同意见。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薛某某准予假释。
链接:适用减刑的几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适用假释的几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半岛记者 李珍 通讯员 吕佼 王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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