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已下简称《意见》),提出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的青岛市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管理,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让困难群众得到实惠。
特殊人群可以个人名义
单独申请低保
《意见》指出,本市将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实施分类重点救助。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无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靠家庭供养且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探索公建民营
特困供养机构
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也是重要举措。《意见》指出,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吃、穿、住、用等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生活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和办理丧葬事宜等。特困人员死亡后,享受政府基本殡葬减免政策待遇,区(市)政府按照基本殡葬服务免除标准再给予丧葬料理补助。
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性质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探索供养机构社会化服务改革,采取公建(办)民营、购买服务、协议委托等方式,利用具备资质和条件的社会养老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各区(市)、镇(街道)要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服务经费,改善供养条件,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正常运转。
同时,区(市)政府要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具体办法,鼓励、引导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并落实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制度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将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地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意见》要求,下一步要建立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同步结算。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招用就业救助对象。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健全大救助工作机制
《意见》要求,要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大救助工作机制等四大机制。其中,“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大救助工作机制要求各区(市)、镇(街道)要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明确标识,方便群众求助。区(市)、镇(街道)要实行“一口上下”社会救助,按照统一机构受理、统一平台操作、统一热线诉求、统一制度监管的“四统一”大救助模式,搭建纵向衔接、横向贯通、整体联动、立体覆盖的大救助格局,实现对困难群众及时、有效救助。
加大资金投入
加强基层救助能力
为保障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本次《意见》还在落实工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能力建设、加大政策宣传、强化监督检查方面做了详细要求。
其中,明确指出要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资金投入。严格资金管理,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需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项目投资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健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配齐配强经办人员。配强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专(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个村民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每个居民委员会配备1至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
市有关部门、区(市)政府要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要设立社会救助监督咨询公开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半岛记者 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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