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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银行经理侵占近500万给女友挥霍 获刑5年

2016-12-14 10:23:24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戴 谦
责任编辑:光影

李沧区法院12月13日发布了一起发生在银行的职务侵占罪案。

被告人朱某,男,1983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某银行青岛分行金水路支行理财经理、零售营销主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利用其在某银行青岛分行金水路支行担任理财经理、零售营销主管的职务便利,在为客户购买民生银行理财产品时,将客户的理财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如2015年7月22日,曲某至该支行购买理财产品,朱某向其推荐理财产品后,在电脑上帮其操作购买时将曲某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人民币5万元转账至其女朋友于某账户,后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又如2015年7月29日,林某至该支行购买理财产品,朱某向其推荐理财产品后,在电脑上帮其操作购买时将林某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人民币10万元转账至其女朋友于某账户,后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再如2015年8月4日,张某至该支行购买理财产品,朱某向其推荐理财产品后,在电脑上帮其操作购买时将张某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人民币100万元转账至其女朋友于某账户,后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朱某用同样手段还接连作案四起:2015年9月8日、12月4日,朱某先后两次将王某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人民币共计200万元,转账至其女朋友于某账户,后用于个人消费挥霍;2015年12月15日,朱某将刘某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人民币100万转账至其女朋友于某账户;2015年12月22日,朱某将曲某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人民币60万元转账至程某账户,后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在支行内部调查时交代所犯主要罪行,并在单位等候处理。2016年1月14日,该支行报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朱某传唤到案。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二、对被告人朱某违法所得尚未被追缴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其退赔。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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