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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男子串通辅警倒卖个人信息 仨同伙被批捕

2016-12-08 14:16:41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戴谦 通讯员 郭晓云
责任编辑:光影

个人信息安全事关重大,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绝不手软。日前,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批准逮捕了三名犯罪嫌疑人。据悉,该案是青岛市市南区首例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

家住市南区的李华(化名)上网时发现,网络上存在出售和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QQ群,而且在出售与购买之间存在差价,遂产生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赚取差价的念头。自2016年3月起,他先后加入了多个信息QQ群,从中收集购买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加价出售,获利5万余元。

2016年9月至10月,李华与河北省的王明(化名)取得联系,从王明处购买了5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王明是河北省某地公安局指挥中心的一名辅警,2015年至2016年间,王明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利用工作之便,私自登录调取公安内网中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接单,出售获利。2016年9月至10月,李华将信息出售给了河南省的陈天(化名),获利数千元。陈天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加价卖出或从网上购买了别人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从中盗取钱财。

本案证据显示,网络上有一些不法分子,将不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于百度云盘、360硬盘等网络存储工具或个人电脑中,利用QQ群相互交易,通过发送QQ离线数据包、百度云链接的方式进行信息倒卖,大多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一套信息的购买和出售只有1角至二三元。被出售的公民信息包括该公民的身份证号、身份证照片、户籍地、银行卡号、驾照及机动车行驶证等大量真实信息。

这些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用于注册各种账户,包括各类游戏账号、支付宝账号用于卖钱或者盗取钱财,甚至用于给国外赌博网站洗钱以赚取佣金。有时卖家还会注册银行卡账号,将其与支付宝账号捆绑销售获利。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新闻链接:

《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并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信息犯罪纳入修改的范围,且修改幅度较大,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对于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的重视和严厉打击的决心。

比照《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王明、陈天、李华都触犯了刑法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其中,王明还涉嫌将在履行职责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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