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上午,青岛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青岛海事法院海事海商审判白皮书(2015年)》、《青岛海事法院涉外海事海商审判白皮书(2015年)》和《青岛海事法院海事行政审判白皮书》。
2015年度,青岛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252件,同比上升92.2%,标的额112.84亿元;审执结各类案件4564件,上升85.7%,标的额77.98亿元。其中,涉外(含港澳台)收案981件,同比上升317%;结案415件,同比上升139%。审判工作呈现出收、结案数量均大幅增长,审判质效稳步提升,案件类型不断扩展等特点。
据悉,此次召开新闻发布会,是该院向社会主动公开海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并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选取海事海商、海事行政和涉外海事海商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以便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推进海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数说案件
海商案件:收案1817件,较2014年同期1229件增长47.8%。
海事案件:收案873件,较2014年同期283件增长208.5%。
海事特别程序案件:收案1888件,较2014年同期868件增长117.5%。
海事行政案件:收案12件,较2014年同期5件增长140%。
涉外案件:共收案953件,较2014年同期235件上升305.5%。
执行收案:收案644件,较2014年同期346件增长86.1%。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船员落水失踪,前妻子女也可追偿
赵先生跟随雇主郭某的渔船出海作业时落水失踪,赵先生的妻子包女士申请宣告死亡。此后,包女士同赵先生的母亲、女儿赵女士一起跟郭某签订赔偿协议。郭某根据该协议向包女士、赵女士支付了30万元。但是,她们没有把钱分给赵先生的母亲李女士。后来,赵先生前妻的女儿侯女士得知后,跟李女士一起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要求郭某进行赔偿。
青岛海事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侯女士是赵先生的女儿,有权向被告主张赔偿。而且,侯女士的身份是赵先生现任妻子、女儿知晓的事实。赵某是威海某村村民,前妻以及女儿曾在村里居住,该情况不难调查。签订协议的时候,侯女士没有参加协商,事后也没有进行追认,该协议损害了侯女士的合法权益,故该协议无效。最终,青岛海事法院判决郭某赔偿原告以及第三人共计41万,包含已给付的30万元。
办案法院分析,本案是一起关于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中遗漏赔偿权利人问题的典型案例。伴随着海上事故的发生,雇主与船员亲属因签订赔偿协议产生大量纠纷,其中,遗漏赔偿权利人的协议经常出现。有些是部分家属刻意隐瞒,也可能是与船东恶意串通。
案例二 货船海上被撞,仅获赔三分之一损失
2004年,某经贸公司签订协议,从国外购买铁矿石。2010年5月份,负责运输矿石的轮船与某海运公司轮船发生碰撞,事发海域在威海成山头海域。运矿石的轮船以及所载的货物沉没,170000吨货物全损,经贸公司的货物损失共计约2600万美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出调查报告,认定被撞货船承担主要责任,海运公司轮船承担次要责任。碰撞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经贸公司进行了赔付,并取得了相应的代位求偿权。后保险公司与经贸公司将某海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
青岛海事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地位于威海海域,属于青岛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且海运公司在青岛海事法院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运公司在青岛海事法院提出确权诉讼,当事人各方并未另行达成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故青岛海事法院依法有权对本案行驶管辖权。最终,青岛海事法院判决被告海运公司赔付货物损失860余万美元以及利息损失、货物最终定价与临时定价的差价损失等。
案例三 远洋出海受伤,保险公司想拒赔败诉
2013年,杨先生雇了朱先生在自己的渔船上当船员。同年8月,他到某保险公司投保。12月份,渔船在中韩过渡水域合法捕捞作业时,朱先生被绞伤。2014年8月,杨先生跟受伤船员达成协议,并进行了赔偿。但是,当杨先生找到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在韩国水域,属于非承保区域,案件做拒赔处理。杨先生认为保险公司违约,起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请求其支付保险赔偿金20万元。
青岛海事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以及保险单中均未明确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该渔船具备远洋航行能力,原告投保时该船在保险期间内可到韩国专属经济区进行作业。原告投保的目的包括到该区域航行以及作业发生保险事故由被告承担。因渔船航行与作业区域具有流动性,故被告有义务严格审核渔船具备的航行以及作业区域。但被告未尽到审核与如实告知义务,亦未在合同中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青岛海事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0万元。
半岛记者 孙桂东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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