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信网手机版移动继续看新闻

养老院护工多次虐待殴打老人 被判刑七个月

2016-11-04 19:38:18
来源: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云彩
养老院护工多次施暴老人 被判刑7个月 青岛首例

作为老年公寓护工的姜某某在工作期间,多次对老人韩某某实施虐待、殴打行为,致韩某某肋部和面部受伤。近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虐待被看护人罪案件。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青岛市首例虐待被看护人案,被告人姜某某因犯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男,今年65岁,自2016年2月以来,被告人姜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黄台路12号百善老年公寓担任护工,负责入住老年公寓的瘫痪老人的日常护理工作。2016年6月,被告人姜某某在看护韩某某期间,多次对韩某某实施虐待、殴打行为,致韩某某肋部和面部受伤。后被抓获到案。经法医鉴定,韩某某右侧第4、5肋骨腋中线处骨折,局部无明显骨痂形成及骨密度增高征象,符合近期外伤新鲜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舌体部皮肤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作为老年公寓看护人员,虐待该所负责看护的老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提交和解协议一份、收到条一份、请求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姜某某予以谅解。

市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对其负有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犯罪行为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姜某某作为老年公寓的看护人员,对被害人韩某某实施虐待、殴打行为,致韩某某轻伤,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对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所提被告人姜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相关链接: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辑:云彩]
精彩美图 更多 >>

分享

青岛话题 更多 >>

深度报道 更多 >>

大家爱看

信网手机版

信网小程序

青岛网上辟谣平台

AI调解员

Copyright © 2016 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8146号 新闻备案:鲁新网201653205鲁公网安备:37020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