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在黄岛某公司工作的乔女士反映称,在她怀孕6周时,公司以乔女士身体状况为由,将其进行调职,薪资待遇也随之降为了原来三分之一。公司回应称并未正式调职,双方仍处于协商阶段。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亮说,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怀孕可安排其他能够适应或减轻劳动量的岗位,但不能降低其工资收入。
刚怀孕不久便遭人事变动
乔女士说,她在黄岛某公司做了一年多的采购员工作,今年9月份,乔女士怀孕6个周的时候,她接到公司的裁员通知,公司称因为公司项目有限,所以要裁减部分员工。
因为自己有孕,乔女士不同意公司的裁员决定,于是公司又将其从薪资为八九千元的采购员调为了薪资两三千元的商务助理。不仅如此,向公司请假时,公司只允许请事假,而不给病假。乔女士说:“请病假公司可以给到70%的薪资,而请事假的话,包括保险、工资等在内的所有薪资都没有。而且我是有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的。”
乔女士表示,就在25日下午她去公司想找总经理进行协商。但当她返回公司的时候,发现自己的指纹打卡已被取消,自己已经连公司都进不去了。
公司:一切还在初步协商阶段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乔女士的工作单位的人事主管王女士。王女士表示,因为乔女士的身体原因,公司准备对其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并没有对乔女士的工作进行正式的调职,双方只是处在初步的协商阶段。
关于请假的问题,王女士说:“公司允许员工请事假或是病假,但请病假需要出具相关的证明,乔女士并没有给我们相关的证明材料。”另外,对于乔女士反映的取消指纹打卡的问题,王女士表示会进行调查,给乔女士一个交代。
律师:女职工怀孕可调整工作,但不能降低工资
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亮说,我国一贯重视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早在1988年,第9号国务院令就公布施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12年4月28日,第6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不仅对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明确,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如女职工怀孕,则依据上述规定,可安排其他能够适应或减轻劳动量的岗位,但不能降低其工资收入。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建议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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