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的罪犯王月福执行了死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月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同案其他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六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裁定核准王月福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6年至2007年,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政府经层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为“办事处”)杜家疃村共计200余亩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年10月,青岛成元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竞拍得到以上土地中80余亩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开发建设开元城?开元御景项目。2014年2月底,办事处将该80余亩的土地出让收益1 527万余元划拨到村委会的账户。为了让办事处同意将上述土地出让收益全部发放给村民,部分村民从同年3月5日开始到开元御景项目施工工地阻止施工,后在工地南门南侧搭建一帐篷由多人昼夜轮流值守,还切断工地电源,借此给办事处施加压力。期间,时任办事处书记付强、主任吕中科等人多次召集会议,要求时任杜家疃村委会主任杜群山(同案被告人)等村干部劝说村民不要阻止施工。同月16日上午,吕中科找到时任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吴家疃村委会主任崔连国(同案被告人),让其帮助解决杜家疃村村民阻止施工问题,崔连国同意。后崔连国约杜群山当面商定,由崔连国帮杜群山找人恐吓阻止施工的村民。经崔连国电话联系,当日下午,被告人王月福与杜群山见面,杜群山让王月福恐吓阻止施工的村民,并于当晚带王月福指认了现场。17日,王月福邀集同案被告人李青、李显光、柴培涛参与,商定当晚持砍刀恐吓村民,后王月福带三人查看了工地现场,并购买了砍刀等作案工具。17日下午,吕中科因付强不同意找崔连国帮忙即打电话让崔连国停止。王月福先后接到杜群山、崔连国要求暂停的通知后暂停了当晚的行动。因说服村民工作仍无进展,20日下午,杜群山再次约王月福见面,二人商定用汽油放火破坏帐篷,以此恐吓村民。王月福随后告知李青此事,并一起租赁了一辆轿车用于作案,王月福又出资让李青购买了帽子、口罩、手套和遮挡车牌的布套等。后王月福独自到崔连国办公室,将杜群山与其商定用汽油放火破坏帐篷一事告知崔连国,崔连国反对,王月福解释只是吓唬后,崔连国未再表态,亦未进一步制止。此后,王月福将一盛有汽油的饮料瓶送到李青等人租住处,指使李青、李显光、柴培涛当晚用该瓶汽油烧帐篷,并联系同案被告人刘长伟参与。21日1时50分许,柴培涛驾车载李青、李显光、刘长伟到达现场,李青、李显光、刘长伟各持砍刀来到村民值守的帐篷外,使用汽油引燃帐篷。在帐篷内值守的耿某某被烧死,李某甲、杜某某、李某乙分别被烧致重伤、轻伤、轻微伤,帐篷及内外物品被烧毁。事后,王月福给李青5000元,并让李青等人丢弃作案工具及作案时所穿衣物等。
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间,在山东省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白果园村拆迁过程中,被告人王月福还纠集并指使同案被告人李青、柴培涛、刘长伟、李显光等人采用投放礼花弹、毁坏财物、殴打他人等手段,多次对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进行滋扰、威胁,并强行拆毁村民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月福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并罚。王月福参与预谋、纠集、指使李青等人实施放火犯罪、毁灭证据,提供出逃资金,还多次纠集、指使李青等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且有两次犯罪前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罪犯王月福执行死刑命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后,依法进行了宣判,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王月福验明正身,交付执行死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了全部过程。临刑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王月福的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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