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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去四季香邑看房掉进电梯井 井口无警示标示

2016-09-21 09:03:37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宋祖锋
责任编辑:光影
即墨女子为儿看婚房掉进电梯井,身上多处受伤

买新房本来是高兴事,可是日前,即墨杨先生和妻子在售楼人员陪同下看房时,由于楼内光线昏暗加上没有警示标示,妻子不慎坠落到未安装电梯5米多深的电梯井中,造成左手臂严重骨折,身上多处受伤。对此,律师认为购房者和销售方都存在一定过错,建议双方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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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不慎跌落5米深电梯井

最近,家住即墨温泉街道的杨先生想要给儿子买套新房结婚。9月16日下午,杨先生来到位于即墨鹤山路上的四季香邑小区售楼处进行咨询。“当时听了销售人员的介绍看了几处房源,我们经过斟酌决定要在他们小区购买一处新房。”20日,杨先生说,当天他们在参观完四季香邑小区几处房源后,经过商量初步选定该小区7号楼一单元8楼的一套房屋,并且缴纳了200元的意向金。杨先生说,四季香邑小区属于新建楼盘,小区楼盘根据建设进度分多期交付。根据售楼人员介绍,7号楼整个单元楼要到今年11月30日才能交房,目前还在建设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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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9月17日上午,杨先生带着2万元定金和妻子又来到四季香邑小区售楼处。“我们当天就准备缴纳定金,然后办理购房手续。”杨先生说,当他们来到售楼处后,为了最终选择一套相对满意的房源,在售楼人员的陪同下,他和妻子又来到小区7号楼。“售楼人员说7号楼二单元还有一套位于4楼的房源可以出售。”听了售楼人员的介绍后,杨先生先行上楼看了位于4楼的那套新房,妻子和售楼人员随后也上了楼。但是,经过查看后杨先生并不满意,随后几个人先后开始下楼。

杨先生走出单元楼后不久,售楼人员也紧跟着走了出来,但是杨先生的妻子却迟迟不见踪影。就当杨先生准备上楼寻找妻子时,刚走进单元门就听见“嘭”的一声重物坠落的声响。“因为单元楼未完工楼内光线很暗,我走到一楼时不小心掉进电梯井里。”20日,躺在病床上的杨先生妻子回忆说,当天她看完房子下楼走到一楼时,因为单元楼出口和电梯井紧挨着,并且电梯井内未安装电梯,井口处也没有设置警示标示,她误将电梯门口当成单元楼出口,一脚迈进去后坠落到5米多深的电梯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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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入院治疗,售楼处未给答复

“幸亏当时电梯井内还有30多厘米深的积水,落地时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杨先生说,他发现妻子坠落到电梯井内后,向井底放置一根长木凳让妻子站在木凳上,然后才将妻子拉了上来并送往医院。因为出于本能反应,杨先生的妻子在着地时用左手臂支撑身体,经过医生诊断发现他妻子的左手臂严重骨折、胸部一根肋骨骨折,身体其他部位也有不同程度挫伤。

杨先生说,他妻子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售楼人员将他们领到未完工的工地,并且单元楼内光线昏暗,电梯井口没有设置任何围挡或者警示标示。目前,他妻子住院已经花费5000多元的治疗费用,左手臂后期还要进行二次手术,虽然他们多次和售楼处进行协商赔偿医疗费用,但是售楼处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针对此事,20日下午,记者来到四季香邑小区售楼处,一名工作人员称相关负责人不在,让记者改日再来,并拒绝提供售楼处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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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双方协商

“购房者和销售方进入未完工小区看房,销售方应当确保购房者的人身安全。”对此,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庞洪祥律师说,在此案中,因该房屋尚未竣工,并且电梯井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示或者围挡,由于销售方过失导致购房者人身损害,销售方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购房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看房过程中应当注意危险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购房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庞洪祥律师认为,在此事件中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针对赔偿问题建议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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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宋祖锋)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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