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8月23日讯 青岛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城阳法院对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综合运输管理处原处长姜绍升(正处级)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姜绍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退缴人民币15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受贿非法所得人民币42657元继续追缴。
被告人姜绍升,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原系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综合运输管理处处长。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姜绍升在担任青岛市交通委规划基建处副处长、青岛交通开发投资中心建设管理处处长、青岛市交通委规划基建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卫东、徐兆波、冯学东、平国友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刘卫东等人送予财物等折合人民币728988元、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约31000元),以低于市场价格人民币782669元购买房屋一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绍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大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现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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