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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治理机动车非法营运 上交三轮车黄岛发补贴

2016-07-04 10:01:16
责任编辑:帛幼

青岛市从7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专项治理机动车(含三轮机动车和四轮机动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非法载客营运等违法行为。记者从黄岛公安分局交警部门了解到 ,他们从7月1日起开始对全区三轮车 、四轮“代步车”进行“打非治违”综合整治,黄岛区还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在黄岛区居住的车主7月31日前自愿上交的车辆,将给予适当补偿。据介绍,非法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带来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频发的问题,黄岛区是目前首先推出补偿政策的区。

部分路段禁止三轮四轮通行

据介绍,黄岛区自7月1日起,对全区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进行“打非治违”综合整治。

本次整治范围内所指的三轮车、四轮“代步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电力、燃油、混合动力驱动,无牌无证在公共道路上非法行驶、非法营运的三轮车、四轮车,包括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黄岛交警介绍,自2016年7月1日起,黄岛区下列区域禁止上述车辆通行:自黄岛街道法家园社区(沿法十路)至青兰高速,沿青兰高速至管家楼高速出口,自管家楼高速出口(沿疏港高速)至大庄收费站,自大庄收费站(沿双凤山路、海西路)至滨海大道,沿滨海大道至党校,自党校(沿山川路)至高峪社区,自高峪社区沿三沙路至三沙路南端,以上道路及其以东以南直至海岸线;上述区域之外的国道、省道及各镇(街道)驻地主干道;开城路(海西路至诸城段)。

月底前自愿上交车辆有补偿

记者从黄岛区相关部门了解到,对在黄岛区居住的车主自愿于2016年7月31日前上交的车辆,将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范围为车主是在黄岛区居住并拥有三轮车、四轮“代步车”。纳入补偿范围的车辆是指符合补偿条件的车主在2016年7月31日前自愿上交的车辆。

本次补偿标准按照三轮车、四轮“代步车”两个类型进行补偿。电动三轮车:有购车发票的,按照购车两年以内、两年至四年以内、四年以上的时间划分,分别给予1500元、1200元、800元的补偿;无发票但能证明合法来源的电动三轮车,给予500元补偿。四轮“代步车”:有购车发票的,按照购车两年以内、两年至四年以内、四年以上的时间划分,分别给予3000元、2400元、1600元的补偿;无发票但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四轮“代步车”,给予1000元补偿。下肢残疾的残疾人车辆补偿办法按照青岛市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据介绍,按照补偿程序,2016年7月31日前,车主申请,依据车主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社区或村居证明、购车发票或能证明其车辆来源合法等相关材料,到各自居住的镇(街道)核实登记,确认补偿金额。

非法上路车辆下月起强制处置

据介绍,对于继续非法上路行驶的车辆,8月1日起将予以强制处置。按照先重点区域后全域覆盖和边治理边巩固的原则,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各镇(街道)实行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镇(街道)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三轮车、四轮“代步车”无牌照上路行驶、无证驾驶、违章停放、驶入禁行区域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驾驶拼装、改装、报废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上路行驶的,依法予以罚款并收缴车辆,强制报废。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发对三轮车、四轮“代步车”上路从事非法营运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区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依法对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改装三轮车、四轮“代步车”的厂(点)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改装,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取缔。

对于拒绝 、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刘金震 通讯员 冯希军 杨慧

[编辑:帛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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