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市安监、市卫计委、市总工会等部门在青岛汽车东站举行青岛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启动仪式。我市作为全国工伤预防工作试点城市,此项工作的开展,标志着我市工伤保险工作进入到预防、补偿、康复并举的新阶段。
工伤预防、康复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对于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来说,工伤留给他们的将是永远的伤害,只有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才是工伤保险工作的最终目标。我市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就是
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事前的积极预防,促使用人单位落实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实现由 “伤后保障”向“提前预防”的转变,从而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增长三倍
我市工伤保险起步于1995年,特别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发展。首先参保人数大幅度提高,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市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已经达到了239.7万人,比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58.9万人增加了180.8万人,增长了3倍,参保单位由2003年底的1.6万户增加到目前的9.7万户。
其次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不断提高。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12月,有10.2万人享受工伤待遇,共支付待遇25.5亿元。连续七年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全市企业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2003年底的月人均762元,增长到目前的2533元,平均年增长13%;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256元,增长到目前的901元,平均年增长12%;生活护理费月人均由413元,增长到目前1496元,平均年增长12%。 2015年我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到了57.7万元。
同时,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建立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发放的一条龙的服务体系,截至2015年12月,累计为10.2万人进行了工伤认定,受理了劳动能力鉴定及伤残鉴定4.8万人次。在确保工伤职工发放待遇的同时,我市还建立工伤康复制度,共为3278名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共支出康复费用9447万元,有效康复3213人,有效康复率达到98%,促使工伤职工回归社会。
政策创新 推进工伤制度公平合理
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工伤保险政策、管理、服务的创新。为了推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合理,我市不断创新政策。一方面我市制定了涵盖工伤保险各个方面、较为完备的工伤保险政策,陆续制定出台或完善了《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配套政策,形成了完善的市级统筹管理政策和工伤保险扩面政策体系。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已实现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政策职业人群的全覆盖。
另一方面围绕政策空白点创新政策,在上级部门没有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主动协调物价部门配合,取得市政府授权,经科学测算明确了试点机构工伤康复项目的统一最高支付限额,制定我市的工伤康复项目目录,改变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康复机构协商确定费用的办法。明确对派遣制人员统一按照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风险细化缴费费率,使派遣公司缴费义务和权益享受相对等,有效督促单位加强工伤预防。
此外,围绕职工的诉求点创新政策。探索建立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目录,把工伤救治所必需的227项检查化验项目以及治疗牙齿等诊疗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有效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
管理创新 确保工伤保险有序运行
为确保工伤保险工作安全有序运行,我市还不断创新管理。首先以增强规范性为重点创新工伤认定工作。制定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编制全市统一的工伤认定法律文书,使用统一的工伤认定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全市工伤认定程序的统一规范。实行重大工伤事故现场勘查,建立疑难案件听证调解制度、系统内典型案例研讨制度、与法院法制办合议制度,不断提高司法、复议和行政部门对认定标准把握的一致性。
其次以提高专业性为重点创新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制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操作指南》。建立550多名医学专家组成的鉴定专家库,采取资深专家授课和“案例分析+互动点评”等方式组织轮训,制定专家工作规范,实行专家随机限次抽选、专家使用情况记录等办法,努力提高鉴定专家的鉴定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实施“两检三评一合议”和“内审”制度,即鉴定专家背靠背两次体检评审,两组专家评审意见一致、确定鉴定结论;不一致,由第三组专家进行第三次鉴定评审,如第三组专家仍不一致的,组织专家组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意见;专家评审后鉴定结论作出前,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
最后以增强安全性为重点创新工伤待遇拨付工作。建立工伤待遇发放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环节环环相扣的待遇发放网络系统,各环节之间相互制约,待遇发放自动生成,所有操作网上留痕,基金流向实现网上监控。加强工伤医疗管理,实行日常病历审核和医学专家审核相结合的医疗费审核机制,日常审查、专项稽核和网络监控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项目结算和按病种结算相结合的结算模式,探索使用工伤保险门诊专用病历。推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备案管理,康复机构把能承担的康复项目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纳入结算,实现康复费用支出的精细化管理。
服务创新 实现为民办事高效便捷
为实现为民办事的高效便捷,我市工伤保险还不断创新服务。一是实行网络化服务。建立工伤保险网络服务平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拨付使用统一的业务信息系统,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服务机构的联网结算,工伤职工在全市任何一家协议服务机构都能得到及时救治,并即时就地结算。开辟工伤认定网上申报通道,解决了企业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提报工伤材料的后顾之忧。
二是提供快速化服务。推行工伤快速认定办法,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无争议的伤亡事故,快受理、快调查、快认定、快送达。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提速计划,开通劳动能力鉴定绿色通道,对于高危重病人员,优先安排鉴定、快速下达结论,职工平均40天左右就能拿到结论,比规定的时间缩短了20天。
三是开展人性化服务。创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模式,实现鉴定结论由邮政局直接打印并邮寄送达。实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把1-4级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改为委托银行直接发放到职工手中,避免企业和职工来回奔波之苦。
整合资源
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能力
近年来,我市合理布局,整合资源,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能力。制定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明确工伤康复机构的布局和标准,建立工伤康复机构评估准入机制。 2006年以来,采用购买服务、协议管理的方式,选择本市具有康复技术特色优势的医疗机构承担康复服务。利用企业经营机制灵活自主的特点,加强与青岛港集团合作,成立了青岛市工伤康复中心。通过合理规划,整合资源,形成了以综合康复机构为主体、专科康复机构为补充、优势互补、相互协作的全市工伤康复服务体系。
努力加强对各工伤康复机构的扶持,积极推动各康复机构加强康复技术交流研讨,开展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德国法定工伤保险同业总会主席、东盟十国劳工部门和香港劳工处等多次来我市考察交流工伤康复工作。积极鼓励引导各康复医疗机构用世界眼光引进康复设备、国际标准培养专门人才,自觉提升康复治疗技术水平。市工伤康复中心投资1000余万元,购置康复设备380余台件,市康复中心二期目前已投入建设,全市现有工伤康复医护人员240余人,其中硕士达到8%,本科人员占30%,康复技术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全市工伤康复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早期介入
推进工伤职工早期康复
大胆尝试,早期介入,推进工伤职工早期康复。积极推进工伤职工早期康复治疗,让职工尽可能早地在康复的最佳 “黄金期”进行康复,开展工伤康复早期介入试点,实现工伤治疗和康复无缝对接,提高康复效果。在工伤认定阶段,安排专人筛选出医疗救治期基本结束、具有康复价值的职工,引导进入康复机构。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机能进行评价和量化,对评定需要康复的,由康复机构将康复评定结果、康复治疗计划、预期康复疗程和康复治疗费用报经办机构和鉴定机构备案,便可即时开始康复。根据数据统计,自实行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工伤职工平均外伤康复时间比非早期介入提前56天,康复疗程平均缩短82天,功能障碍康复程度提高50%,康复治疗费降低33%。早期介入机制在使工伤职工能尽早得到康复治疗的同时,又加强了对康复机构的质量管理,激活了康复机构的积极性,实现了早康复、速见效、快恢复、早出院的目标。
严格监控
实现康复事业健康发展
精确管理,严格监控,实现工伤康复事业长远健康发展。加强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入口管理的精细化,实行工伤康复项目准入标准和备案使用制度。根据工伤康复项目的项目内涵、临床意义、适应范围和质量标准,把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管理,即基础类、审批类和审查类,并规定了各类项目的软硬件准入标准。实行康复项目备案制,康复机构承担的康复项目需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纳入康复项目结算,有效规范康复机构的康复诊疗行为。在日常协议管理中,坚持对接诊、康复、结算等各环节实行严格监控和管理。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康复机构联网结算、即时结算,实现对工伤保险基金流向的网上监控。经办机构对康复机构上传的每一笔康复费用及时审核,严格把关,对违规费用坚决追缴,严肃查处,责任到人。定期组织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整改,严肃处理。
指导工伤康复机构加强内控,建立独立的康复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康复申请单和工伤医疗处方管理,设置专用门诊收费窗口等。精确管理和严格监控促进了工伤康复的合理检查、有效康复、规范结算。
我市大幅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规定的行业分类,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
本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是参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将原来的按三类行业风险调整为八类行业风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本次调整涉及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90960户,参保人数216.2万人。通过这次费率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整体下降0.33%,降幅达33%,2016年可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2.74亿元,有效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用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王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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