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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停车将归交警管! 青岛五月一日起施行

2016-04-29 02:33:57
作者:郝春梅
责任编辑:亚麦

定了!后天起人行道停车交警管

第三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终于在4月28日下午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报省人大批准以后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 ,诸如收费标准之类的细节工作正在研究阶段。

与此同时,此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的决定》,自5月1日开始,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不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城管管人行道停车处罚决定难落实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本市机动车数量的持续增长,“停车乱”现象日益严重,特别是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不断增加,既造成人行道拥堵、影响行人出行安全,也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在去年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过程中,省测评组对在本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的反馈意见中明确指出:“青岛市存在机动车辆停放不规范,机动车辆随意停放、占压人行道情况。”因此,必须加大力度解决人行道违法停车问题。

据了解,自1999年以来,按照省政府批复,本市及各区(市)城管执法部门先后相对集中行使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该项职能以来,严格履行执法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执法效果。但是,因公安部违法处理系统限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的查处信息无法实现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对接,无法参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做法,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方可进行机动车转移登记和年审,再加上没有其他有效执法手段,这使得城管执法部门对实施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但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没有有效制约措施,导致人行道违法停车处罚决定难以落实到位,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效果大为削弱。

◎声音光处罚不行得多建停车场

在4月27日下午的分组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刘瑞华提出,政府应该抓紧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场,趁着城市中心区域还有些空地,现在再建还来得及,如果再不规划,以后再建怕就真的来不及了。刘瑞华提出,市区有很多地方都可以建立体停车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做好分工,从体制机制上将规划建设停车场的问题提上日程并加大力度。“现在老百姓对交通堵塞深恶痛绝,有的路段晚上能停好几排车,我的建议是不应该单独出台处罚决定,应该同时出台缓解停车难状况的办法和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王建功则表示,这个议案是关于城市管理的,停车场的建设和公厕的建设都是城市管理不可缺失的部分,这几年青岛建了一些,但还是不行,有点地方就盖上了楼,很少有建成停车场的,毕竟市民停车难确实是个问题,建议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一方面同意执法主体变更,一方面要建议加快停车场的规划建设。

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停车管理的棒子得有,但教化也得跟上,这个调整是好事,但也要在实施中看成效,关键是要合理合规,按程序办事。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刘庆武则明确表示,处罚权实施主体的转移,实际上就是一个城市管理的问题,城市管理需要转变理念,不能光靠罚,罚就是堵,还应该疏。城市管理应该提升为城市治理,通过理念的转变,带着感情去管理,不能光鼓励买车,买了以后却没有停车的地方。刘庆武说,目前全市平均一个车有0.8个停车位,李沧区是1:1,全市平均是1:0.8,在市南区,得几辆车一个停车位,如果光处罚,不但会车堵、路堵,最后百姓还会心堵。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考虑停车位的问题,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或者建设立体停车场。

城管罚单遭“沉睡”结案率不足15%

据市城市管理局统计,2015年至今,全市共计查处人行道违法停车案件6.8万余起,但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罚、顺利结案的仅有1万余起,结案率不足15%,甚至出现了违法车主在城管执法队员面前恶意撕毁法律文书的情况,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治理。市城市管理局调研了解,广州、深圳、成都、武汉、宁波等国内同类城市,省内济南、淄博、烟台、东营等地市,人行道违法停车处罚权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

因此,为提升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效能,保障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切实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建议将本市及各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人行道违法停车处罚权调整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5月1日起人行道停车交警处罚

基于此,在4月28日下午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的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不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调整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程序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 ,加快停车场规划建设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创新交通管理模式,努力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进一步提升城市治理水平。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薛建设 ,对方表示,人大作出决定公安交警将坚决执行,认真履职,至于具体的处罚标准将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文/图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郝春梅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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