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石某受贿一案,当庭判决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该案是“两高”新司法解释正式公布实施第二天当庭判决的首例受贿案。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利用其担任某铁路局某工务工厂物资供应部部长负责物资采购和供应的职务便利,在单位采购物资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回扣、好处费等共计人民币152900元。被告人石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积极要求交纳罚金,真诚悔罪。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根据新《解释》采取的“数额+情节”模式和增设的罚金刑标准对被告人石某进行了定罪量刑,酌情作出了上述判决。
这起案例是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并当庭判决的首例受贿案。记者随后从青岛市中院了解到,该案例也是青岛市首起适用新司法解释的案例。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了贿赂犯罪对象财物的范围,也就是说实践中的两种情况,一种行贿人支付货币购买或转送给受贿人消费,以及行贿人在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自有利益,免费提供给受贿人消费,均应纳入贿赂犯罪来处理。《解释》还细化了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情形,明确了行贿罪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以及多次受贿数额累计计算的原则,《解释》同时强化了赃物、赃款的追缴,明确了罚金刑的判罚标准等。
(半岛记者 李珍 通讯员 刘磊 盛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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