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本报A9版曾以《邻居私占公共区域,谁来管这事?》为题,报道了海情御园小区丁先生的邻居圈占了楼道里的公共区域,私自安装上了一个防盗门,丁先生家里水表、热电表的管道井正好位于被邻居圈占的公共区域内,给丁先生家的日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随后记者从城管执法中队、房管所以及物业那里了解到,三方都表示管不了这件事,丁先生只能向法院起诉。
城管、房管所、物业都说管不了
“我们已经给丁先生的邻居李先生下了整改通知书,但是李先生不想整改,我们没有执法权,确实也无能为力。”海情御园小区物业亢经理说道,“上周五,社区居委会、水清沟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房管所的工作人员都过来查看过情况,虽然进行了调解,但是李先生不同意,这几个部门工作人员也都表示无法对这扇防盗门进行强拆,建议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解决这件事。”
“就是在公共区域内建了一扇防盗门,就非得去法院起诉才能解决,难道真的没有一个部门能解决这件事吗?”丁先生对最终处理结果表示不满,“其实在《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里面都对我这种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我觉得现在就是几个部门之间互相踢皮球,不想管我这件事。”
记者首先在《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里查询到,青岛市和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职权的范围内包括“依照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有关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占用公共区域建防盗门,肯定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所以这个事我觉得城管可以管。”丁先生说道。
但是水清沟城管执法中队的工作人员却表示,虽然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他们可以管,但并不是所有行为都归他们管。“现在我们城管的主要执法依据确实有《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不过物业管理条例里规定了那么多,只有一部分归我们管理,而丁先生所反映的情况确实不在我们的管理范围内。”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开平路房管所。“我们现在的执法依据主要是有关青岛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的一些规定,在楼道内建防盗门在我们的执法依据里并没有规定。”房管所工作人员说道,“物业管理条例里虽然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但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到底是哪个部门,在该条例里也没有明确,我们执法依据里面没有。”
律师:存在推卸责任嫌疑
那么,这件事丁先生只能起诉才能解决吗?记者也据此事联系到了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丁先生邻居的这种占用公共区域的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李律师说道,“首先丁先生可以去到城管执法部门具体查看一下该部门的执法权限,看看这件事到底在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如果在的话那么水清沟城管执法中队就应该依法处理这件事。”
其次,李律师认为开平路房管所的解释有推卸责任的嫌疑。“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下发的,里面运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字眼,所以该部门基本上就是房管所,即便是级别不够也应该将这件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而不是以执法依据里没有规定为由推掉。”
记者也将这件事再次反映给了青岛市政务服务热线,该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表示会将这件事转给给市北区政府,落实解决这件事。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季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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