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青岛火车站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管理,保障客流集散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质量,我市近日制定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岛火车站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要求,进入划定区域内接送客人的车辆,应当在交通标识标明的区域和范围内即停即走,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
接送客人车辆即停即走
通告所称青岛火车站周边区域是指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泰安路、新泰安路、蒙阴路(含)以西的湖南路段、湖北路段,广西支路(含)以西的广西路段、兰山路段,郯城路,朝城路(不含)以东的东平路段、观城路(不含)以东的费县路段,云南路(不含)以南的广州路段及地铁施工期间临时调流路的全部或部分路段。
在区域内的道路(含人行道)上,禁止违法停放车辆、违法堆放物品;进入区域内接送客人的车辆,应当在交通标识标明的区域和范围内即停即走,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
禁止占用候客专用道
青岛火车站周边区域设置青岛火车站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道。除客运出租汽车外,禁止其他任何车辆进入、占用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道;客运出租汽车进入候客专用道必须按进入次序候客并搭载乘客;乘客应当按照等候次序搭乘客运出租汽车。
客运出租汽车在该区域内除进入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道候客时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外,一律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识。在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服从交通运输部门和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不得在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道外候客、搭载乘客;禁止任何人员在区域内招徕乘客、强拉强运。
不服从调度罚款2000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区域内的道路加装禁停标志、违法停车摄像标志,加强日常巡视巡查,查处有关交通秩序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查处有关客运出租汽车违法经营行为。区域内有关经营单位应当服从区域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秩序区域内设置的相关停车场,应当保持使用通畅和正常开放,保障停车服务质量。
对在区域内不服从调度的客运出租汽车,由交通部门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对其他违反营运管理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城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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