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文明现象
现象一
车站出入口乱停车
个别地铁站周边区域商业密集,人流与车流量大,车站出入口与附近商场相连通,时常有社会车辆随意停放车站出入口周边5米区域的情况,妨碍乘客正常通行。
链接:《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二)禁止在车站出入口周边五米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等妨碍乘客通行的行为。
现象二
骑非折叠自行车进站
上下班时间携带或骑行非折叠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在地铁车站站厅内穿越骑行,影响站厅乘客正常乘车秩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链接:《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五条:(四)禁止携带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进站。
现象三
车站口摆卖推销
此现象主要发生在双山、李村站等客流较为集中的车站出入口附近,主要节假日期间的双山站、李村站、青岛北站,尚未发现进入地铁管辖区域的摆卖、推销现象。
链接:《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二)禁止在车站出入口周边五米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等妨碍乘客通行的行为。
现象四
车厢内乱扔果皮
车厢内乱扔垃圾多见于老人或儿童家长不了解地铁设备设施及地铁乘坐须知要求,也有发现个别乘客误将车厢灭火器箱当垃圾箱使用的情况。
链接:《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三)禁止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现象五
使用他人优惠证件
2016年2月19日,地铁执法人员在李村站A出入口出站闸机附近执勤时,发现一年轻女乘客持可疑优惠乘车卡打卡出站,经核查询问后,该乘客最终承认冒用父亲优惠乘车卡乘车的违法事实。
链接:《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四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闸机的,按无票乘车处理。对有上述行为的乘客,可以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票乘车、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现象六
踩踏座席或躺卧
列车车厢内发现有个别乘客躺卧、踩踏座席,影响乘客乘车。
链接:《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六)禁止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躺卧、追逐打闹、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等。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现象七
携带违禁物品进站
车站安检发现有乘客携带违禁物品进站乘车。
链接:《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一)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品;(三)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四)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五)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 娄花
[编辑:光影]分享
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