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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辞职遭单位推脱 市南法院当场办理解聘备案

2016-03-29 16:47:00
责任编辑:帛幼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结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近日,市南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庭对一起在审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解聘备案手续先予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并下发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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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上午,市南法院办案法官与涉案劳动者来到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当场为其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帮助该劳动者解决了燃眉之急。据了解,这是市南法院在全市两级法院系统内率先适用先予执行程序为劳动者办理解聘备案手续的第一起案件。

2015年5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但原告一直未为被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被告(申请人)遂向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原告(被申请人)为被告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并支付被告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带薪年休工资及高温费共计27157.24元。原告不服此裁决,就工资及补偿款问题诉讼至市南法院,对办理解聘备案手续问题未提起诉讼,原、被告对该裁决事项亦均无异议。但原告至今未为被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致使被告无法办理失业手续及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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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原告为被告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市南法院收到申请后,当即告知原告逾期办理解聘备案手续的法律风险,并及时对被告的申请进行了法律审查,继而下发了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28日,办案法官与被告前往市就业服务中心,向市就业服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为被告当场办理解聘备案手续。

“如果按照以往要一审、二审判决完了之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估计我到明年春天才能办好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感谢法官们帮助我解决了燃眉之急。”申请人对于法院适用先予执行程序帮助她解决实际困难表示衷心的感谢。

据介绍,在劳动争议案件实践中,通常劳动者一方对解聘备案手续适用先予执行具有迫切需求,但是用人单位往往不积极履行甚至拖延履行这一义务。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程序规定,从仲裁至审结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待穷尽诉讼程序之后再通过执行程序办理解聘备案手续,不仅会造成劳动者因无法享受失业金待遇等有形的、可以估量的损失,而且可能会造成劳动者因无法重新就业进而失去收入来源、社会保险断档等无形的、难以估量的损失,甚至会激化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南法院的这一探索,有效地帮助劳动者解决了燃眉之急,真正彰显出司法的公平正义,让更多的弱势群体享受到了法律的关怀和温暖。

(半岛记者 李珍)

[编辑:帛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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