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胶州市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二轮电动车的男子与一辆轿车相撞,经检测,电动车驾驶员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03.84mg/100ml,目前,因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胶州警方刑事拘留。
2016年2月28日20时30分,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民警接到报警称,在胶州市204国道胶东医院南侧路段,一辆轿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处理科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一辆二轮电动车由西向南行驶时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白色广汽轿车相撞,造成电动车司机王某某受轻伤。民警调查中发现,王某某身上有酒味,涉嫌酒后驾驶,随即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样检测。经检测,该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03.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因王某某在事故中受伤,民警先将其先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近日,王某某在医院接受治疗结束后,被依法传唤至交警部门接受调查。王某某称,当天晚上参加朋友聚会,因为去的时候骑着电动车,觉得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不算酒驾,所以席间喝酒并没有丝毫估计,吃完饭回家途中酒劲上头,撞上右侧驶来的轿车。
通过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驾驶的凤凰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结论为机动车。因王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半岛记者 尹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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