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80后小伙,在青岛租辆汽车开到了天津。接下来这两个小伙要做的事情令人目瞪口呆,他们和同伙直接把汽车的GPS卸下来,然后把车抵押出去换钱了!而警察在抓获两人时,一个正在酒店睡觉,另一位则正在网吧上网。近日,两人被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三年执行。
记者从李沧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两个80后的小伙孔某和吴某,一个1988年出生,一个1987年出生的。
两人在2014年10月份,来到青岛李沧区一个汽车租赁公司,通过与该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从该公司租赁黑色福特福克斯轿车1辆。后孔某、吴某与一天津男子(另案处理)共同驾驶该辆汽车至天津市,在拆除该车的车辆GPS后,将车辆抵押获利。记者了解到,抵押后孔某获得1万元人民币,吴某获得2千元人民币。而经鉴定,涉案黑色福特福克斯轿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宋某报案称其公司的1辆黑色新款福克斯三厢轿车,于2014年10月21日租赁给吴某,租期三天,10月23日通过车载GPS发现该车被人以4.8万元抵押至河北省廊坊市。民警接报后,对吴某进行核查,10月25日7时许,民警赶至临沂市一家酒店将正在住宿的孔某抓获。后将在附近网吧上网的吴某抓获。案发后,车辆被追缴发还宋某。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吴某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予处罚。被告人孔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系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吴某积极缴纳罚金及退赔违法所得,亦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孔某、吴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并交付社区进行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孔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二、对被告人孔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吴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已缴纳)。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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