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
《办法》提出,现制现供饮用水设备安装的位置应当符合卫生防护有关要求,防止水质污染。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自设备安装放置后一个月内,将该设备安装使用有关信息报送设备所在地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
现制现供饮用水的原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设备日常巡查,确保卫生安全,并根据设备额定参数或者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水处理器材。
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供应的现制现供饮用水的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等项目,每周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硝酸盐等重点指标,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将规定的检测记录归档备查,并保存1年以上。
现制现供饮用水除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水质要求。不符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4月9日前可反馈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地址:香港中路17号,邮箱:faguierchu@163.com)或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地址:敦化路377号,联系电话:85788629,邮箱:jiandujicha@163.com)。
(半岛记者 张同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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