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付首付了!
3月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扶持力度,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社会效能,通知明确,职工取得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
按规定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账协议。本通知自2016年3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4日。(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郝春梅)
[编辑:帛幼]分享
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