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岛商务局了解到,《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3月1日施行。
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 ,《条例》共36条,着力在商品流通市场规划与管理、商贸流通促进等方面依法立规。一是着力解决商品流通设施规划刚性不足的问题。二是着力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服务需要。三是着力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管理。另外,《条例》还对商品流通运行监测和预警、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和应急保障机制、信用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条例》第十条规定,新建城市居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置标准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农村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政府可以通过投资、产权回购、资金补贴等方式,参与基础性、公益性商品流通市场的建设、管理等。青岛市商务局副局长郭健解释,商业服务设施包括菜市场及其他生活配套网点,这些设施应当同诊所、幼儿园一样,纳入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张俊达
[编辑:夜楼]分享
大家爱看